清真食品方面的 知識和政策
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關系到少數民族群眾的民生問題,關系到民族經濟發展,關系到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意義重大。當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主要有:1.《城市民族工作條例》(1993年8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1993年9月15日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發布);2.《河南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改);3.《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辦法》(1997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36號令發布)。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市和各縣區民族事務部門是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工商、商業、衛生、農牧、物價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清真食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還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業主本人,必須是少數民族公民”“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有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庫房、容器、生產工具、計量器具、食品運輸車輛以及生產經營場地必須專用”“清真食品市場和清真飲食攤點應與非清真食品市場、飲食攤點分開,并保持適當距離,分區經營”等。該辦法涉及少數民族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切實規范了清真食品市場的有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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