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作物應可追溯 公眾知情權和選擇權再引關注
11月16日,北京市民起訴農業部要求信息公開的行政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三位市民、被告農業部及第三人美國孟山都公司均出庭參加訴訟。三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即毒理學試驗報告是否屬于商業秘密、信息不公開是否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展開舉證、質證和辯論。由于這起“民告官”案件與目前社會上爭論極大的轉基因有關,其開庭審理不僅意味著該類型案件的重大進展,也有望為當前的轉基因困局尋找到新的突破口。
焦點1:是否為“商業秘密”
原告之一楊曉陸是一位土生土長的北京市民,2009年農業部頒布轉基因水稻安全證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從那時起他就開始關注轉基因。2010年某天,楊曉陸發現其在超市買的大豆油原料均為轉基因大豆,這才意識到自己已食用轉基因食品多年。雖然主流科學界稱轉基因安全無害,但這并不能消除他的疑慮,出于對安全的考慮,他曾多次向農業部申請公開轉基因大豆的安全評價信息。
在了解到我國進口的大豆絕大多數都是轉基因大豆,且這些大豆都是抗草甘膦的轉基因品種,其種植過程會被普遍施用草甘膦后,楊曉陸于2014年2月10日又向農業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農業部批準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劑“農達”進入中國市場、對其頒發“安全證書”所依據的中國有資質機構完成的毒理學動物試驗報告。
農業部于2014年2月25日發出《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稱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劑“農達”于1988年在中國取得農藥正式登記,按照當時的農藥登記規定,孟山都公司提交了由美國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學試驗報告。
同年3月11日,楊曉陸又向農業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其公開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掃描件及英文報告的中譯本。同年3月28日,農業部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告知其申請的試驗報告因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已書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孟山都公司尚未提出答復意見。
同年6月4日,農業部以孟山都遠東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已復函認為試驗報告系該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含有重要的個人隱私及商業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圍從未向公眾公開過,不同意公開該報告為由,宣稱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相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農業部同時告知楊曉陸,2014年2月25的公開即是試驗報告結果的公開。
楊曉陸認為,農業部拒絕公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信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這個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不能由孟山都公司自行界定,因為這涉及到十幾億人民的食品安全問題,不能由利益相對方自行定論。”
隨后,他再次向農業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2014年8月25日,楊曉陸收到農業部《行政復議決定書》,該決定書在拒絕了原告的要求,并維持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后,提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于是,楊曉陸和另外兩名市民既不服農業部的原具體行政行為,也不服被告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于2014年9月4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遞交了對農業部的行政訴訟狀。
原告律師認為,孟山都毒理學試驗報告不屬于商業秘密保護內容,商業秘密保護的是企業自身機密如“農達”的研發技術數據等,而毒理學試驗報告則是由獨立第三方作的安全性評估,不涉及商業機密。
孟山都第三方代理律師表示,本案涉及到商業秘密,本訴訟爭議的研究報告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條件,理應得到保護。“這個研究報告從未公開披露過。而且這個報告對所有人有重大的潛在經濟利益和價值。因為這個報告對外披露,我們的競爭者就會參考這項研究的數據和信息,會對我們的經濟和財產帶來損失。”
孟山都公司還表示,孟山都是草甘膦除草劑的最初研發者,時至今日全球有多家公司在生產和銷售草甘膦除草劑。關于草甘膦的安全性,全球多家權威的法規監管機構都進行過安全評估,形成了大量綜合的風險評估報告并且對公眾公開。
焦點2: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我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
據此,農業部認為,“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不僅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的條件,同時,當年“農達”作為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在我國首次登記,其相關試驗數據在全球范圍內從未公開過,屬于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答辯人應予以保護的政府信息。1988年孟山都公司在農業部申請農達農藥登記時,其草甘膦原藥和“農達”制劑通過了衛生、化工、環保、商業、農業等部門的審查和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估,其有效性、安全性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因此,不公開其毒理性試驗報告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原告楊曉陸對上述意見進行了反駁,他提出,按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應當予以公開,前提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對于農業部代理律師提到草甘膦經過多部門的評估,楊曉陸提出質疑:一份涉及公共利益的文件,因為被眾多政府部門核準就不會造成公共利益重大影響,因而就可以不公開?他還提出,正是由于政府某類信息牽扯到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眾多政府部門核準,也才能造成重大影響,政府也就有當然的義務將這些信息公開,不能說只要有了政府的核準,老百姓就不再享有知情權了。
在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方面,原告方還認為,草甘膦殘留標準從最初的0.2mg/kg到20mg/kg,現在又提高到200mg/kg,殘留標準提高了1000倍,這是因為“農達”在我國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從最初的除草劑,又被大量用于干燥劑。“農達”在中國如此大規模使用,怎能說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孟山都公司則表示,草甘膦除草劑已經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規機構進行審核并獲得批準,目前已經在世界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安全、有效使用了近40年。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一項新決議稱,除草劑中所含草甘膦成分“可能致癌”,并將之列為2A級致癌物質(可能對人類致癌),這在農藥界掀起了波瀾。而就在本案開庭前夕,歐盟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公布的一項評估報告認為,農藥草甘膦“可能不會致癌”,這與世界衛生組織前述的結論正好相反。
焦點3:轉基因作物應可追溯
據了解,今年2月,針對多家食品生產企業炒作“非轉基因更健康安全”的概念,農業部科技教育司下發了《關于指導做好涉轉基因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該文件指出,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當地工商、食藥等部門積極協調配合,依法加強對涉及轉基因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我國未批準進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準在國內進行商業化種植,市場上并不存在該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轉基因廣告詞;對我國已批準進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國內已經商業化種植,市場上確實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和非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標明非轉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誤導性廣告詞。”
該通知指出,隨著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備受關注,有的企業利用部分消費者對轉基因技術的認知欠缺和焦慮心理,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顧市場規則,把“非轉基因”作為賣點加以炒作,有的在廣告詞中使用比較性語言,暗示非轉基因更安全。這種做法不僅違背我國廣告法等相關法規,導致行業無序競爭,更加劇了公眾對轉基因的恐慌情緒。
今年8月,農業部在其網站上發布了《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4506提案答復的函》,答復稱,批準上市的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同樣安全,農業部將積極配合有關立法機關加強轉基因法律問題研究,做好相關立法工作。國際上關于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有權威結論的,即通過安全評價、獲得安全證書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都是安全的。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制定的一系列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指南是全球公認的食品安全評價準則和世界貿易組織國際食品貿易爭端的仲裁依據。各國安全評價的模式和程序雖然不盡相同,但總的評價原則和技術方法都是參照CAC的標準制定的。
關于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問題,今年10月新修訂并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對轉基因食品標示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未按規定進行標示,最高可處貨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1月16日至18日,第十七屆高交會在深圳舉行,農業部副部長、中國農業科學院院長李家洋在會上表示,我國的科研水平正在整體上迅速接近國際領先水平,在某些領域如農業基因組學研究已經處于國際前列。在國際范圍內,轉基因食品從1996年投入市場至今,沒有發生過一起由于轉基因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中國也對轉基因實行非常嚴格的審查制度,并正在“穩步推進轉基因商業化種植”。民眾對轉基因存在擔心可以理解,政府需要加強宣傳和科普,同時建立轉基因作物可追溯制度,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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