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建藥品責任追溯體系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近日就《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將藥品電子監管系統調整為藥品追溯體系,以落實企業追溯管理責任為基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取消強制企業執行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要求,建立藥品追溯體系,實現藥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公告稱,決定暫停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有關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法制司指出,由于現行有關藥品經營企業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規定與國辦近日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中落實企業追溯主體責任有關要求不符,有必要對現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的相關規定作相應修改完善。
草案刪除或修改了涉及強制要求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內容。將“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規定”修改為“執行藥品追溯的規定”,企業對無法溯源的藥品,應當拒收。追溯信息與藥品包裝信息不符的,應當及時向供貨單位查詢。
草案還對要求企業計算機系統“滿足藥品電子監管的實施條件”的內容進行刪除或修改,將現行規范中“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并滿足藥品電子監管的實施條件”修改為“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并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
據了解,2008年4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外宣布建立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網絡,加強藥品的電子監管。所有藥品都將擁有“身份證”,藥品包裝上的監管碼將在藥品從生產到流通的各個環節中為其驗明正身。
對這樣一套監管系統,業內有兩種不同看法。一派認為加強監管是保障藥品安全的好事;另一派則認為,藥品企業已經有了防偽標識,電子監管碼完全是重復建設。盡管在藥品電子監管碼推行的這8年間,不斷有藥品零售企業對這一制度提出異議,這一制度還是推行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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