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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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蠟不能隨意作食品添加劑 鎮江消費者訴超市索要十倍賠償

    2016-04-27 10:47:28 來源: 鎮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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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蜂蠟,又稱黃蠟、蜜蠟,在化妝品制造業、醫藥工業、食品工業中具有廣泛用途,但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只能作為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的被膜劑使用。消費者李先生因商家將蜂蠟超范圍在食品中使用,將我市某大型超市訴至法院,索要十倍賠償。近日,潤州法院審理了此案。

      2015年11月19日,市民李先生在我市某大型超市購買某品牌蘆薈軟膠囊4瓶,支付貨款總額為人民幣636元。李先生食用一段時間后,朋友告知該蘆薈軟膠囊中添加了蜂蠟,李先生仔細查看了瓶身,發現配料中確有蜂蠟字樣。而蜂蠟已被國家列入《中國藥典》。

      李先生認為,超市所出售的蘆薈軟膠囊并非是食藥監總局所規例的產品其中之一,超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故訴至法院,要求根據《食品安全法》給予十倍賠償。

      案件審理中,法官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8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2002年,衛生部下發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名單,蜂蠟未被列入該名單。國家食藥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關問題的復函,明確規定蜂蠟作為食品添加劑,只允許作為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的被膜劑使用,不得超范圍在其他食品中添加和使用。

      案涉的蘆薈軟膠囊未取得“保健食品”批號,故只能算作“普通食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被列入藥典的蜂蠟不允許添加在普通食品中?!?a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最終該案經過調解,雙方同意以超市賠償3636元了結此事。

      (潤萱謝勇景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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