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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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藥監總局: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

    2017-02-13 16:43:16 來源: 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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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食藥監總局公布發布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以下簡稱《細則》)?!都殑t》規定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大包裝產品且不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最終銷售包裝產品的不予生產許可。

      據了解,《細則》中所稱嬰幼兒輔助食品,是指供給6月—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和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齡嬰幼兒及37月—60月齡兒童食用的輔食營養補充品?!都殑t》不適用于嬰幼兒配方食品。

      《細則》要求生產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能夠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潔、操作和維護。人流、物流走向應當合理,有效控制人員、設備和物料流動造成的污染。

      《細則》規定,企業應設置獨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企業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食品工作經歷,掌握嬰幼兒輔助食品的質量安全知識,知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有食品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經過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確保每批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承擔原輔料進廠查驗和成品出廠的放行責任。

      《細則》規定,企業應建立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加工。建立人員健康檢查記錄,保證食品加工人員患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時,應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細則》規定,不應使用危害嬰幼兒營養及健康的物質,對原輔材料中可能出現的危害物質進行必要的檢測,含乳原料應對三聚氰胺等項目進行檢驗或查驗合格報告。不得使用經輻照處理過的原輔料。食用植物油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氫化油脂。

      《細則》要求,建立產品追溯制度及電子信息化管理記錄系統,產品從原材料采購、生產加工、出廠檢驗到出廠銷售都應有記錄,保障各個環節可有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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