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無證食品經營者提供場所也要受罰
2017年3月9日,婁底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婁星分局在食品安全專項檢查中發現某餐飲店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餐飲店立即停止餐飲服務行為,并告知經營場所提供者顏某,在該餐飲店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情況下,不得繼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責令改正通知書》由該餐飲店負責人和經營場所提供者共同簽收。3月13日,婁底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婁星分局執法人員在對該餐飲店復查時發現,該餐飲店仍在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執法人員依法進行了查封處理。
對明知該餐飲店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食品經營場所的顏某,婁底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婁星分局近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開出了該市首張為無證食品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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