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安全委發布2018年第1號食品安全消費提示
本刊記者 韋昌惠
近日,海南省發生個別群眾因食用漁民私自收購加工銷售的野生河豚魚干而導致食物中毒的事件。河豚魚(見下圖),又稱“河鲀”“龜魚”“雞抱”“氣泡魚”“氣鼓魚”等,大部分生活在海洋中,但在淡水河流及海洋、河流匯合處也可發現,其體背、側面的斑紋隨種類不同而各異。河豚魚因其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因中毒而導致人員神經麻痹,進而發生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無力等癥狀,嚴重者可能會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河豚毒素潛伏期一般為0.5~3小時,目前尚無特效的解毒藥和治療方法。

一、應從合法渠道采購和購買河豚魚及其產品。河豚魚應來源于經農業部備案并公布的河豚魚源基地,且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和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審核通過的加工企業加工的包裝產品。產品包裝上附帶可用于追溯的二維碼,并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原料基地及加工企業名稱和備案號、加工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檢驗合格信息等內容,同時應提供同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二、禁止任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養殖的河豚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豚魚。如違反上述規定,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經抽檢檢測發現含河豚毒素超標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廣大消費者應進一步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堅持從合法渠道購買河豚魚及其產品。若因不慎誤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河豚魚而出現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無力等中毒癥狀,應立即采取催吐等前期處理,并趕緊前往醫院救治。
公眾如果在市場上發現有非法生產經營河豚魚及其產品的,請及時撥打12331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如經查實,最高可獲50萬元獎勵。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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