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義務分析
□ 謝佳岐 徐嵐 霍金路偉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
□ 陶鑫 霍金路偉律師事務所華盛頓辦公室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新時期、新階段下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在不斷發生變化,網購食品、網絡訂餐等新形式的網絡食品經營發展迅猛。在網絡食品異?;馃岚l展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食品安全方面的負面問題。如何完善網絡食品經營,保障網絡食品安全,已成為網絡食品長遠發展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網絡食品安全監管在我國的發展路徑
中國的網絡食品安全監管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處于較為模糊的狀態,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首次對網絡食品交易問題有所規定,并將網絡食品交易納入食品安全法律監管體系。但是,《食品安全法》對網絡食品安全的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對網絡食品交易的細化規定,許多實踐中產生的網絡食品安全問題難以得到真正解決。2016年7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頒布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此法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恫樘庌k法》是一部專門針對網絡食品安全問題的法律規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等相關主體應履行的義務和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闡述。網絡食品安全的范圍十分廣泛,既包括網購食品,也包括網絡餐飲服務等形式?!恫樘庌k法》雖然對網絡食品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面對日漸發展的“外賣”所存在問題卻鮮有對策。2017年1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并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侗O督管理辦法》對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等主體均被納入《監督管理辦法》的監管范圍。
網絡第三方平臺的法律定位
2014年頒布實施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網絡第三方平臺不進行實際的生產經營行為,而是為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搭建安全穩定的交易空間。在食品安全領域,網絡第三方平臺是指網絡食品經營的第三方渠道,即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如淘寶(不含自營業務)、京東(不含自營業務)等銷售網購食品的第三方平臺;在網絡餐飲服務中則是指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如百度外賣、美團等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根據《查處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網絡第三方平臺與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或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統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共同接受《查處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的監督和規范。
網絡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絡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義務主要體現在平臺自身運營維護和對其他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兩方面。
作為網絡食品安全的主要交易渠道,必須提高網絡第三方平臺的資質要求,并對其在自身運營過程中涉及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內容進行規定。具體來說,目前我國對網絡第三方平臺在自身運行維護方面的食品安全義務主要體現為備案義務、建立食品安全檔案記錄義務、建立食品安全審查制度義務、網絡技術條件保障義務等。
①備案義務:網絡第三方平臺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②網絡技術條件保障義務:網絡第三方平臺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③建立食品安全檔案及記錄義務:網絡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該檔案內容包括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等。另外,網絡第三方平臺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對于沒有明確保質期的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需要注意的是,網絡第三方平臺還應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④建立食品安全審查制度義務:網絡第三方平臺應建立一系列制度以保障網絡食品交易和食品安全,具體包括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應將上述制度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除通過平臺自身資質要求和制度建設來履行食品安全義務外,《查處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還要求網絡第三方平臺通過主動監督管理其他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方式來履行食品安全義務,具體體現為審查登記義務、檢查報告義務、停止服務義務等。
①審查登記義務:網絡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還應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許可證等材料的信息,并及時進行信息更新。
②檢查報告義務:網絡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若平臺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的縣級及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③停止服務義務:若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網絡第三方平臺有權且應當停止向該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嚴重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或被判處刑罰,或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被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等。
除上述食品安全義務外,《監督管理辦法》還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出了其他幾點要求。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具有公示義務,即平臺應在網上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名稱、地址、量化分級信息等信息。平臺還應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另外,平臺還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
網絡第三方平臺的法律責任
針對網絡第三方平臺不履行上述食品安全義務的情況,《食品安全法》《查出辦法》《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了以下幾個層級的處罰。
①以下情況應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網絡第三方平臺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此種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②以下情況應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者處3萬元罰款:網絡第三方平臺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③以下情況應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虛假信息。
④以下情況應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者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網絡第三方平臺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未按要求建立平臺食品安全制度,未建立食品安全檔案及未保存交易信息的,未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專員進行食品安全檢查。
網絡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義務之實例分析
2017年4月13日,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審查許可證案做出了處罰決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辦的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餓了么”為多家未取得有效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該公司在未核查許可證真實性和有效性的情況下,向其提供網絡平臺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罰款20萬元人民幣并沒收違法所得221.7元人民幣的決定。
在本案中,“餓了么”作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還應當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材料。但“餓了么”平臺未對其平臺內的食品經營者合法資質進行審查并向其提供平臺服務,該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損害了網絡餐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平臺自身的信譽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
總體來看,我國的網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正在日益完善,對網絡第三方平臺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法律責任日趨嚴格。在《食品安全法》《查處辦法》《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的大背景下,各地也在逐步出臺相應的網絡食品安全法規,如北京市2016年頒布《北京市互聯網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暫行)》,上海市2017年頒布《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等等。
網絡食品安全是“互聯網+”時代下必須重視的問題。作為網絡食品安全主體之一的網絡第三方平臺應肩負起維護網絡食品安全的重任,完善平臺自身的食品安全建設,加強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網絡食品安全的倡導者、守護者、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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