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脂肪含量標錯,麥德龍十倍賠償

    2018-08-01 15:44:36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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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3.1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6.4條表2規定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其中脂肪含量允許誤差范圍為≤120%標示值?!额A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問答修訂版第53條規定,企業可以基于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的情況,并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當檢測數值與標簽標示數值出現較大偏差時,企業應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節性和產地差異、計算和檢測誤差等,及時糾正偏差;判定營養標簽標示數值的準確性時,應以企業確定標簽數值的方法作為依據。

    本案中,涉案夏威夷果的營養成分表標示的脂肪含量均為24.7克/100克,而楊照提交的檢測報告顯示,規格為120g/袋的夏威夷果脂肪含量為49.1克/100克,誤差值均超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違反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標準。雖然涉案食品包裝上的標簽營養成分表下標注了“食品的營養含量可能會因食品制作、原料的季節性及地區性差異而有差異”,但并未說明差異的幅度。一審法院認定消費者從該說明語句無法判斷實際營養含量,在選購商品時仍然參考營養成分表載明的營養成分含量作出是否購買的主觀判斷并無不妥。且,即使存在季節性、地區性差異,營養含量的差值也不應超出相關標準允許的誤差范圍。綜上,涉訴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北京京順路商場與楊照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京03民終441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北京京順路商場,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京順路111號1幢。

    負責人:葉博睿,運營總監。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健,男,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商場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鵬,男,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商場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照,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

    上訴人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北京京順路商場(以下簡稱麥德龍京順路商場)因與被上訴人楊照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34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麥德龍京順路商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鵬、被上訴人楊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麥德龍京順路商場的上訴請求為:1、駁回楊照十倍賠償的請求。2、因不存在違法事實,且楊照以牟利為目的將商品滯留至超出其保質期,所以一并駁回退貨退款的請求。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所指違法主體錯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支持。從產生誤差的根源原因方面,法官所做的判決荒謬且毫無專業性,企業有定期自檢和委托檢驗報告,證明依據企業檢測方法,誤差未超出標準范圍。

    楊照辯稱:不同意其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

    楊照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麥德龍京順路商場返還購物貨款2760元,并賠償27600元,訴訟費由麥德龍京順路商場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9日,楊照于麥德龍京順路商場購買稻香村金典豪禮1000g20盒,支付價款2760元。麥德龍京順路商場為楊照開具了發票。涉案禮盒中包括開心果、夏威夷果、美國碧根果、開口杏核、黑瓜子、鹽焗長生果仁,不同品種的干果分別置于獨立的透明包裝瓶中(無單獨售價),其中夏威夷果的規格為120g/袋。涉案產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12月9日,所載營養成分表中均標示每100克夏威夷果中脂肪含量為24.7克。營養成分表下方注明“食品的營養含量可能會因食品制作、原料的季節性及地區性差異而有差異”。2016年4月10日,楊照將涉案商品中120g/袋規格的夏威夷果提交江蘇省菩德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該檢測機構出具編號為菩德2016第1115號檢測報告。檢測的項目為脂肪,檢測結果為49.1g/100g。麥德龍京順路商場對上述檢測報告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為檢測項目應具有抽樣性,未經生產商確認不具有代表性。經詢,麥德龍京順路商場針對涉案的夏威夷果不申請重新鑒定。據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提交的濰坊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報告所載:產品名稱為夏威夷果,樣品數量500g,送樣日期為2013年9月17日,檢驗要求為脂肪等指標檢驗實測值,檢驗結果顯示脂肪含量為24.7g/100g。另,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提供多份由陜西科儀陽光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與本案夏威夷果品牌一致的檢測報告,其中脂肪含量自36.1克/100g至62.1克/100g不等。一審另查明,2016年5月10日,濰坊市寒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山東知味軒食品有限公司就“關于夏威夷果脂肪含量標注問題的咨詢函”回函,該公司根據濰坊市質檢所的檢驗報告進行脂肪含量標注符合法律規定;該公司是根據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實測值進行標注,不存在虛假標注和欺詐行為;因營養成分的檢測頻次沒有明確界定,建議該公司根據季節和產品產地的變化進行經常性的檢測。2016年10月21日,山東知味軒食品有限公司就涉案產品營養成分脂肪含量值誤差向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標準與檢測評估司發送咨詢函。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6年12月13日回函,載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53條“關于標示數值的準確性”已對相關問題作出了說明。

    一審法院認為:楊照到麥德龍京順路商場購買商品,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收取價款并開具發票,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成立買賣合同關系,交易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F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3.1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本案中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提交的檢測報告所涉及的產品規格、生產批次等均與涉案商品不同,且檢測樣本生產日期據涉案產品生產日期兩年之久,不足以證明涉案商品符合標準。楊照提交的夏威夷果檢測報告雖單方委托形成,但在有檢材可供檢測的情況下,經釋明,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故無他證推翻,楊照提交的檢測報告本院予以采信?!额A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6.4條表2規定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其中脂肪含量允許誤差范圍為≤120%標示值?!额A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問答修訂版第53條規定,企業可以基于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的情況,并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當檢測數值與標簽標示數值出現較大偏差時,企業應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節性和產地差異、計算和檢測誤差等,及時糾正偏差;判定營養標簽標示數值的準確性時,應以企業確定標簽數值的方法作為依據。本案中,涉案夏威夷果的營養成分表標示的脂肪含量均為24.7克/100克,而楊照提交的檢測報告顯示,規格為120g/袋的夏威夷果脂肪含量為49.1克/100克,誤差值均超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違反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標準。雖然涉案食品包裝上的標簽營養成分表下標注了“食品的營養含量可能會因食品制作、原料的季節性及地區性差異而有差異”,但并未說明差異的幅度,消費者從該說明語句無法判斷實際營養含量,在選購商品時仍然參考營養成分表載明的營養成分含量作出是否購買的主觀判斷。且,即使存在季節性、地區性差異,營養含量的差值也不應超出相關標準允許的誤差范圍,故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有關上述說明的答辯,該院不予采納。另外,麥德龍京順路商場雖主張在進貨時已查驗供貨商檢測報告,不具有明知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形,但供應商提供的檢測報告中檢測樣本形成時間距涉案產品生產日期兩年之久,故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未盡到合理的查驗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麥德龍京順路商場作為銷售者,應當保證商場內銷售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負有定期檢查架上商品、及時核驗產品標簽真實性的義務。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麥德龍京順路商場作為銷售者,未對其銷售的產品盡到嚴格謹慎的審查義務,銷售違反法律規定的涉案商品,應視為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楊照要求退還商品并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與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涉案夏威夷果系與其他干果組合的禮盒包裝,不拆分銷售,故楊照應將稻香村金典豪禮1000g20盒如數退還,如不能退還則扣減相應的貨款。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七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麥德龍京順路商場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楊照貨款2760元,楊照于判決生效之日將涉案稻香村金典豪禮1000g20盒退還麥德龍京順路商場,如不能退還,則按商品單價(稻香村金典豪禮1000g20盒每盒2760元)扣減上述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應退還楊照的貨款;二、麥德龍京順路商場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楊照賠償款276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麥德龍京順路商場向本院提交:證據1,保質期內臨近批次的第三方檢測報告,證明目的為麥德龍盡到了定期索取檢測報告的責任,且標注數值誤差未超范圍;證據2,衛計委答復,證明目的為證明檢測誤差的產生原因是檢測方法不一致。脂肪的檢測方式不一樣,衛計委的答復證明了是檢測標準不一致;證據3,生產方屬地監管局的證明,證明目的為證明生產方在生產加工工程中對夏威夷堅果的檢測誤差做過解釋,無明知和故意。楊照稱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證明2,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3,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楊照向本院提交:證據1,朝陽區食藥監局對麥德龍的產品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麥德龍京順路商場做的抽檢,證明目的為該涉案商品不屬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營養標準誤差值不符合商品安全標準。麥德龍京順路商場稱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本院認為,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提交的證據均系逾期提交的證據,且證據1、證據3中涉及的商品無法確定系本案爭議的商品,證據2中僅表明檢測方法有兩種但是并不證明涉案商品出現的問題是由檢測方法導致,即證據1、證據2、證據3均未能證明上述證據與本案爭議事實之間的關聯性。楊照提交的證據亦為逾期提交的證據,且其證明目的難以達到。故本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均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二審期間爭議的焦點:一、關于楊照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的范圍;二、關于涉訴產品是否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一、關于楊照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系相對于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職業活動需要的,應認定為該法所保護的消費者。本案中,楊照購買涉案商品,稱系為了生活消費,且未進行經營行為,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未能證明楊照購買商品系為了生產經營,故楊照屬于法律保護的消費者的范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麥德龍京順路商場公司以楊照系“職業打假人”為由,主張其不是法律保護的消費者,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涉訴產品是否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本院認為,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F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3.1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本案中,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提交的檢測報告所涉及的產品規格、生產批次等均與涉案商品不同,不足以證明涉案商品符合標準。楊照提交的夏威夷果檢測報告雖單方委托形成,但在有檢材可供檢測的情況下,經一審法院釋明,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在無他證推翻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采信楊照提交的檢測報告并無不妥?!额A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6.4條表2規定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其中脂肪含量允許誤差范圍為≤120%標示值?!额A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問答修訂版第53條規定,企業可以基于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的情況,并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當檢測數值與標簽標示數值出現較大偏差時,企業應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節性和產地差異、計算和檢測誤差等,及時糾正偏差;判定營養標簽標示數值的準確性時,應以企業確定標簽數值的方法作為依據。本案中,涉案夏威夷果的營養成分表標示的脂肪含量均為24.7克/100克,而楊照提交的檢測報告顯示,規格為120g/袋的夏威夷果脂肪含量為49.1克/100克,誤差值均超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違反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標準。雖然涉案食品包裝上的標簽營養成分表下標注了“食品的營養含量可能會因食品制作、原料的季節性及地區性差異而有差異”,但并未說明差異的幅度。一審法院認定消費者從該說明語句無法判斷實際營養含量,在選購商品時仍然參考營養成分表載明的營養成分含量作出是否購買的主觀判斷并無不妥。且,即使存在季節性、地區性差異,營養含量的差值也不應超出相關標準允許的誤差范圍。綜上,涉訴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綜上所述,麥德龍京順路商場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主文中第一項關于“稻香村金典豪禮1000g”每盒價格認定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346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346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三、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北京京順路商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還楊照貨款2760元,楊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將涉案稻香村金典豪禮1000g20盒退還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北京京順路商場,如不能退還,則按商品單價(稻香村金典豪禮1000g每盒138元)扣減上述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北京京順路商場應退還楊照的貨款。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84元,由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北京京順路商場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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