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 新食品原料標簽有哪些特殊規定?
近些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新食品原料已在我國食品市場中嶄露頭角。而銷售新資源食品的商家,在抓住新商機的同時,也要時刻關注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相關標準。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了解一下新食品原料標簽的標注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每日食用量警示語而未標注,商家賠償1000元
基本案情:
認為該商品應在包裝上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而未標注,
2017年3月,胡某花費39.8元在某超市購買了2盒薄荷糖。胡某購買后發現商品中含有新資源食品庫拉索蘆薈凝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遂將超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退貨退款并支付1000元賠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超市向胡某退還39.8元貨款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同時胡某向超市退還2盒薄荷糖。超市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超市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并經審查;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
庫拉索蘆薈凝膠屬于新資源食品,企業應在企業標準中對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規定。若無法確保消費者蘆薈日攝入量在安全范圍內,應在包裝上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2009年1號公告規定,某超市雖上訴主張涉案產品不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是因為能夠確保購買涉案商品的消費者蘆薈日攝入量在30克的安全范圍內,但并未提交充足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人參產品未標注不適宜人群和用量,退一賠十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雷先生在廣州某藥業公司開設的天貓旗艦店購買了某品牌人參袋泡茶12盒,共支付貨款948元。該人參茶外包裝標示配料為"人參(人工種植,含量99%)、紅茶(1%)"。購買后雷先生發現該人參茶配料所含人參屬新資源食品,在此類食品的標簽上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涉案食品未予標注。隨后,雷先生向廣州市荔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該局回函告知:
查實某藥業公司委托生產的人參袋泡茶標簽未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符合《衛生部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的規定,已責令其限期改正。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雷先生起訴某藥業公司要求"退一賠十"。
最終結果:
法院判決支持了雷先生的訴訟請求。某藥業公司"退一賠十"。
蟲草子未標注不適宜人群,罰款一萬元
基本案情:
某局2016年10月12日接消費者舉報,稱2016年9月24日在我轄區某商貿有限公司內購買的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生產的雞鴨湯料標簽配料表標注為"豆子、黃豆、紅棗、霸王花、蟲草花、蓮米、花生米、白果、芡實、薏苡仁、枸杞"。認為蟲草花實為新食品原料蟲草子實體,按照相關規定,應標注"不適宜人群"。
最終結果:
對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給予了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6.00元;2、處以罰款10000.00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0016.00元(大寫:壹萬零壹拾陸元整)。
以上案例都涉及到新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的標簽問題,主要針對使用范圍和食用量。
如果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食品生產企業該如何進行標簽標示呢?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標簽標示以及低聚果糖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279號)"關于預包裝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標示: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相關規定,食用方法屬于推薦性標示內容。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預包裝食品中含有已經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確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則應當按照相關公告進行標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梢杂墒称飞a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從復函中可以得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梢杂墒称飞a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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