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2018修訂版與2015年修訂版對比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食品安全導刊》對此次修改進行了總結,下面大家一起來看《食品安全法》(2018修訂版)做了哪些修改:
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2.刪去“質量監督部門”
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中的“質量監督”。
3.“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四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中的“質量監督”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將第一百一十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5.“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
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三款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編者按: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之一。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由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具體工作由食品安全協調司、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司及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等內設機構負責。而藥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其也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將食品與藥品的監督管理分割開來,從而明確區分了食品與藥品的不同性質,使食品與藥品的監督管理步入科學的管理軌道,有助于實現食品安全的長治久安。
另外,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組建生態環境部,整合分散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其主要職責由原規定的13項增加到16項,增加的內容主要是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等。以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中國。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修訂版)也為配合此次國務院機構改革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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