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為其他配料使用時,該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的名稱,同時自愿選擇是否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同時標示其在各種產品中的含量;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相應具體名稱。
比如,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以作為原料使用又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原料使用時,應標示為味精。核黃素、維生素 E、維生素 C、聚葡萄糖等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又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其在 GB 2760-2014 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標示其在 GB 14880-2012 中規定的名稱。
延伸閱讀
同一種物質在同一種產品中既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又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要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的使用范圍、使用量或最大殘留量的規定。同時,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若按照 GB 14880 規定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其含量及 NRV%(無 NRV 值的無需標示 NRV%);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企業可自愿選擇是否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當其含量滿足營養聲稱的條件時,也可以進行相應的營養聲稱。
另外,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產經營企業如果選擇標功能類別時,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產品中的實際功能在標簽上標示功能類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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