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解析
一、定義
食品召回一般分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
食品生產者或食品經營者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主動召回;
食品監管部門對胃按相關規定履行召回義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責令召回。
二、與召回易混淆概念
(1)回料
即工藝回料,至工藝原因造成的重回生產線或重回上一生產階段的現象。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的生產料頭、料尾重回生產線,半成品、各種原因停機造成的停留原料重新加工等。
(2)返工
即不合格品返工,至生產結束后將未出廠的不合格產品重圍生產線,包括包裝出現錯誤需要重新包裝、在出廠檢驗或生產線監控匯總發現水分等指標不合格但可經過重返整段生產線或部分工段通過工藝糾正缺陷,是產品成為合格品。
(3)調貨
即不同銷售區域或經銷商調換貨品,指合格產品出廠到達某一經銷商倉庫后,應銷售不暢、脫銷、發貨錯誤等原因,生產企業將特定產品蟲某一經銷商處取回改發至另一處經銷商。
(4)撤回
即出現非食品安全問題返廠。包括兩方面,以方面指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合格的終產品出廠后,因五六或經銷商貯存的不當等原因而出現包裝破損、水分超標、顏色差異等質量缺陷,或者在產品出廠后才發現標簽不合格而需要改貼等情況后,有企業主動從經銷商處撤回產品并進行評估后進行相應處理;二是指不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適配原輔料生產企業,出廠的產品因出現質量缺陷、下游產品調整等原因而有生產者主動或按使用者要求而撤回產品,經生產企業評估后采取糾正質量缺陷、改作他途或無害化等相應處理。
(5)召回
即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有證據證明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后的國家強制食品退市的行為,退市食品包含兩方面,一是指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或已經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該類食品無論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均應盡快從市場上回收,對回收食品應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處理;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風險的食品,如標簽、標識或說明書不符合食品標準等情況,對該類退市食品,應在評估后采取補救措施。
三、召回流程
(1)調查
1.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2.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3.食品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比例;
4.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的區域和范圍。
(2)評估
1.該食品引發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2.該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3.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4.危害發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3)定級
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確定召回范圍和方式,實施召回。
1. 一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2. 二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3. 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4)發布
自確認食品應當召回之日起,應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信息發布的層面包括:
1.批發層面:指召回延伸程度達到進口商、批發商的召回行動;
2.零售層面:指召回延伸程度達到零售商的召回行動;
3.消費、使用層面:指召回延伸程度達到消費者或使用該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處的召回行動
食品生產企業可根據不安全食品的調查和評估報告確定召回信息發布、停止銷售、消費通知發布的層面。根據食品銷售臺賬,食品生產企業主動安排召回實施人員,通過電話、傳真、郵件等各種通訊方式通知食品銷售的各個層面,主動對不安全食品實施控制,以避免其產生持續性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生產企業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食品監管部門報告,并提交召回計劃。隨著召回工作的開展,還應向食品監管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食品生產企業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可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范圍;
(四)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四、食品召回計劃編寫
食品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范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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