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沒有產品標準,食品企業執行的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通用標準
當沒有具體食品產品標準,食品企業執行的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通用標準時,企業可以標示通用標準的標準號。標示哪個標準的標準代號,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但必須保證產品符合標注標準的所有要求。食品安全標準屬于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否標示均必須執行。另外,沒有產品標準,企業也可以標示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等。
延伸閱讀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均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產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代號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或者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在實際工作中,食品工業發展迅速,食品品種日新月異,常常找不到一個對應的食品產品標準,有的在一個或者多個通用標準中可以找到對應的指標,怎么標示標準代號并沒有規定,也沒有禁止標示多個標準的規定。某產品有多個可執行的產品標準時,建議盡量不要標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標準代號,以免混淆。
多數企業會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備案以后進行標示。有時一種食品在通用標準中也找不到對應的指標,對這種情況有兩種認識:一是制定企業標準,按照《標準化法》自我聲明公開后標示。此時因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無法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無法備案;二是如果沒有食品安全標準,就不能生產經營。后者的認識恐不符合創新發展的要求,也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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