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食物的“可食部分”?營養成分表中的每 100 克或者每100 毫升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規定,“可食用部分”是食品原料經過機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機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剝皮、堅果去殼、肉去骨、魚去刺、貝去殼等,而不可采用任何非機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煉過程等。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規定,可食部是指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營養成分表中的每 100 克或者每 100 毫升或者每份食品指的是“可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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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7)規定,“可食用部分”是食品原料經過機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需要強調的是,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機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剝皮、堅果去殼、肉去骨、魚去刺、貝去殼等,而不可采用任何非機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煉過程等。采用“機械手段”一詞進行描述主要為了區分于化學手段以及水分蒸發等物理手段,并非指只能機器加工。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GB 28050-2011)規定,可食部是指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裝的排骨、魚、袋裝帶殼堅果等,應首先計算可食部,再標示可食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其中,可食部 % =(總重量 - 廢棄量)/ 總重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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