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例 | 標了生產日期,還要標“收獲日期”?

    2019-01-18 11:36:0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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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形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涉案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掇r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日期:植物產品是指收獲日期;禽畜產品指屠宰或者產出日期;水產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產品是指包裝或者銷售時的日期。涉案“悠采有機黑大豆”、“有機大豆”雖然生產日期標注的是包裝或者銷售時的日期,但是,涉案“悠采有機黑大豆”在隨行的《產品合格證》中已標注該批次產品的收獲日期為“2016年10月”,涉案“有機大豆”在外包裝標簽上已標注該批次產品的收獲日期為2016年9月,符合執行標準《大豆》(GB1352-2009)“8.2應在包裝物上或者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的規定。

    周開禮與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江北區分局、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二審行政判決書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渝01行終393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周開禮,男,漢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重慶市巴南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江北區分局,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洋河三村49號。

    法定代表人陳虞濱,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克雄,男,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蓓,女,該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食品城大道27號。

    法定代表人唐英瑜,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艷君,女,該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周開禮訴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江北區分局(簡稱江北食藥監局)行政回復及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市食藥監局)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2018)渝0109行初1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了以下事實,2017年4月9日,周開禮向江北食藥監局發出《舉報信》:1.條碼為6921465132539的悠采有機黑大豆(單價23.50元)存在的問題是:虛標生產日期(20170105)。該食品的原料產地(吉林敦化)在東北,東北的1月份不可能是黑大豆的收獲季節?!掇r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植物產品的生產日期是指收獲日期?!妒称方洜I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6.9,在經營過程中包裝或分裝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延長保質期。2.條碼為6950137900893的有機大豆(單價19.90元)存在的問題是:虛標生產日期(2017年01月02日)。該食品的原產地(黑龍江海倫)在東北。東北的1月份不可能是大豆的收獲季節。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十)項、第五十條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對被舉報人銷售1、2食品的行為實施處罰。3.條碼為2266306004120的科爾沁CA+骨髓(單價為31.30元)食品存在的問題:未標注生產日期、廠名廠址,沒有檢驗報告。4.條碼為2291975001880的科爾沁眼肉芯(單價為36.80元)食品存在的問題:同前述“3”食品的問題相同。上列3、4食品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的標注內容,沒有相應的檢驗報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八)(十)項的規定屬于禁止銷售的食品;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四)項的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五)項的規定,應對被舉報人實施處罰。

    2017年4月12日,江北食藥監局受理周開禮的舉報投訴,同日,對重慶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觀音橋店(以下簡稱華潤萬家觀音橋店)進行現場檢查,華潤萬家觀音橋店提供了條形碼為6921465132539“悠采有機大豆”供貨商“蚌埠中糧糧油食品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悠采有機黑大豆”《產品檢驗報告》(No:QDAFBF1581-2)和廊坊悠谷糧油有限公司“有機黑大豆”《出廠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蚌埠中糧糧油食品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說明》。廊坊悠谷糧油有限公司“有機黑大豆”出廠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有機黑大豆的生產日期20170105,收獲年份2016年10月,檢驗依據:GB1352-2009大豆。該“有機黑大豆”隨行文件《產品合格證》載明收獲日期2016年10月,生產日期20170105HD01,生產企業廊坊悠谷糧油有限公司。

    華潤萬家觀音橋店提供了條形碼為6950137900893“有機大豆”供貨商“上海世華有機農產品發展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3101121201504070008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30日)、北京興農泰華有機農業有限公司《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證書編號:1000P1300286)及附證、北京興農泰華有機農業有限公司“大豆”《檢驗報告》。涉案“有機大豆”的外包裝標簽上標注收獲年月2016年9月,生產日期2017年01月02日。江北食藥監局發現供貨商在產品外包裝上印制的的食品流通許可已過有效期,已經對此立案調查。

    華潤萬家觀音橋店提供了供貨商內蒙古科爾沁牛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內蒙古科爾沁牛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07-13“鈣加骨髓”《檢驗報告》、2016.11.15《冷凍牛肉檢測報告》、2016年12月13日“牛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七日內到達有效)、CF1B201612160011《商品驗收單》、CF1B201702260007《商品驗收單》、CF1B201702260007《商品驗收單》、2017年2月21日“牛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七日內到達有效)。華潤萬家觀音橋店出具說明稱“商品條碼:2121388500000的‘科爾沁CA+骨髓’,被投訴批次為2017年1月21日生產,驗收日期為2017年2月26日,商品條碼:2145825200001”的‘科爾沁眼肉芯’,被投訴批次2016年12月9日,驗收日期為2016年12月16日。兩種商品均是我司整箱進貨后在我店進行分割,然后分塊進行打包銷售。兩種商品均屬于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并不需要標注生產日期。我店進行簡單包裝僅僅是為了便于消費者購買和結算使用。”江北食藥監局在現場檢查時發現華潤萬家觀音橋店資質的簡易包裝存在標注未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標注的情形:1.在標簽上將“銷售商名稱”、“銷售者地址”字樣標注未“廠名”、“廠址”;將“最佳食用期”字樣標注為“有效期限”;2.標注了非強制性及非鼓勵標注的“包裝日期、加工地”等內容,且用語不規范,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此,江北食藥監局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華潤萬家觀音橋店警告。

    2017年7月5日,江北食藥監局針對周開禮的《舉報書》作出《回復》:您向我局反映“2017年3月30日華潤萬家觀音橋店銷售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悠采有機黑大豆’和‘有機大豆’、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廠名廠址的‘科爾沁CA+骨髓’、‘科爾沁眼肉芯’,涉嫌違法”的線索,通過查證,現將該舉報線索調查情況回復如下:一、現場檢查情況。我局接到您舉報后,2017年4月12日派執法人員前往被舉報單位華潤萬家觀音橋店的經營場所依法進行了現場檢查,賣場內有被舉報的“悠采有機黑大豆”(生產商:廊坊悠谷糧油有限公司,凈含量:400g/袋,生產日期2017年1月5日,保質期12個月,執行標準:GB1352)、“有機大豆”(生產商:北京興農泰華有機農業有限公司,總經銷:上海世華有機農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凈含量:298g/瓶,生產日期2017年1月2日,收獲年月:2016年9月,保質期12個月,執行標準:GB1352-2009)、“科爾沁CA+骨髓”(包裝日期:2017年4月1日,有效日期:2017年5月15日,廠名:華潤萬家觀音橋店,廠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68號LG層17-19號商鋪)、“科爾沁眼肉芯”(包裝日期:2017年4月4日,有效日期:2017年5月18日,廠名:華潤萬家觀音橋店,廠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68號LG層17-19號商鋪)售賣。二、調查相關情況。經調查,華潤萬家觀音橋店購進并銷售的被投訴食品均屬食用農產品。該點提供了購進被投訴食品時的檢驗檢疫證明、購銷記錄等資料。證明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來源,且肉類產品是經檢驗檢疫合格的。供貨商蚌埠中糧糧油食品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悠采有機黑大豆”作出說明,已按執行標準的要求在被投訴批次產品的隨性文件中標注了收割日期,“有機大豆”也標注了收獲日期。供貨商內蒙古科爾沁牛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被投訴食品科爾沁牛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被舉報單位華潤萬家觀音橋店對銷售該食用農產品的說明。從調查的情況來看:1.華潤萬家觀音橋店購進被投訴的食用農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銷售的“悠采有機黑大豆”和“有機大豆”未發現有您投訴的違法行為存在。如有其他新的證據,請及時提供我們,分局再進行調查處理。2.“科爾沁CA+骨髓”和“科爾沁眼肉芯”標識不規范,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鑒于該肉類產品均有檢驗檢疫證明,證明肉類經檢驗檢疫合格,調查期間也未發現有該產品對消費者造成人體健康損害的情況,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局給予警告并責令華潤萬家觀音橋店立即整改。

    周開禮收到《回復》后不服向市食藥監局申請復議。市食藥監局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同年7月14日向江北食藥監局發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經審查,市食藥監局以該案情況復雜為由于2017年9月7日決定延期審理。2017年9月26日,市食藥監局作出渝食藥監行復〔2017〕52號《復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江北食藥監局作出的《回復》。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江北食藥監局作為該區的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具有對周開禮的投訴作出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市食藥監局作為江北食藥監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具有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的法定職責。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形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涉案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掇r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日期:植物產品是指收獲日期;禽畜產品指屠宰或者產出日期;水產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產品是指包裝或者銷售時的日期。涉案“悠采有機黑大豆”、“有機大豆”經過晾曬等加工后才能上市銷售,不同于直接用于上市銷售的新鮮蔬菜水果,應屬于該條規定中的“其他產品”,故生產日期應當標注為包裝或者銷售時的日期。同時,涉案“悠采有機黑大豆”在隨行的《產品合格證》中已標注該批次產品的收獲日期為“2016年10月”,涉案“有機大豆”在外包裝標簽上已標注該批次產品的收獲日期為2016年9月,符合執行標準《大豆》(GB1352-2009)“8.2應在包裝物上或者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的規定,故該產品不存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未標注收獲日期的問題。華潤萬家觀音橋店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在購入被投訴食用農產品后,并未在銷售環節進行分裝,也無銷售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未標注收獲日期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關于涉案“科爾沁CA+骨髓”、“科爾沁眼肉芯”?!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禽、畜、水產品等除外。“科爾沁CA+骨髓”、“科爾沁眼肉芯”不屬于“應當包裝”的食用農產品。華潤萬家觀音橋店對購入的牛肉產品進行切割并簡易包裝,是便于消費者購買及結算使用。華潤萬家觀音橋店已提供兩種產品隨行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文件,還提供了留存的購入兩種產品時的外包裝標簽,標簽上顯示有生產日期、有效期為12個月等內容,且其在自制標簽上標注的有效日期未超過其原保質期?!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江北食藥監局根據調查結果認為華潤萬家觀音橋店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整改并給予警告,已履行其法定職責。

    周開禮《舉報書》中所涉的內容為:“悠采有機黑大豆”、“有機大豆”產品上標注的2017年1月不可能是黑大豆及大豆的收獲日期,故該日期為虛假標注;“科爾沁CA+骨髓”和“科爾沁眼肉芯”未標注生產日期、廠名廠址,沒有相應的檢驗報告。故,周開禮在本案中提出的“分裝問題、虛構保質期”,系訴訟過程中新增加的理由,未經江北食藥監局調查處理,一審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后,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受理、辦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江北食藥監局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周開禮的《舉報書》后即予登記,并于同日到被投訴人處現場調查,于2017年7月5日作出《回復》并于當日通過EMS送達周開禮,程序合法。

    綜上,江北食藥監局作出《回復》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市食藥監局受理周開禮的行政復議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程序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周開禮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周開禮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事實的認定沒有依據,對法律規定的理解有誤,判決顯失公正公平。請求判決撤銷一審,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江北區分局、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二審中未作答辯。

    一審中,被上訴人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江北區分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依據如下:

    1.舉報受理單、舉報書、回復,證明江北食藥監局按時受理及回復投訴舉報線索,程序合法;

    2.《現場檢查筆錄》、被投訴商家資質、供貨商資質及被舉報投訴產品檢驗報告、檢疫證明、商家情況說明、驗收單、產品標簽等,證明江北食藥監局依法開展對投訴舉報的調查工作;

    3.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證明對被舉報投訴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及責令改正;

    4.大豆(GB1352-2009)、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問答(修訂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

    5.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食用農產品包裝標識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審中,被上訴人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依據如下:

    1.行政復議申請書;

    2.行政復議申請書EMS快遞單;

    3.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

    4.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

    5.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答復書EMS快遞單及物流查詢截圖;

    6.江北區分局行政復議答復書;

    7.行政復議延期審理決定通知書;

    8.行政復議延期審理決定通知書EMS快遞單及物流查詢截圖;

    9.行政復議決定書EMS快遞單及物流查詢截圖;

    10.行政復議決定書;

    11.江北食藥監局提交的對周開禮作出回復所依據的證據;

    12.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食用農產品包裝標識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審中,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依據如下:

    1.身份證,證明其身份;

    2.舉報書,證明提出舉報的事實;

    3.發票收銀小票,證明購物的事實;

    4.食品標識圖片,證明相關食品的標識內容;

    5.回復,證明被告作出《回復》的事實;

    6.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申請復議的事實;

    7.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被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的事實。

    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一審法院對各方舉示的證據認證如下:各方所舉示證據與本案有關聯,內容客觀真實,收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確認。

    各方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已依法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本院對證據的認定意見與一審法院相同。本院所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異。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江北食藥監局作為該區的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具有對上訴人周開禮的投訴作出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被上訴人市食藥監局作為被上訴人江北食藥監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具有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的法定職責。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形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涉案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掇r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日期:植物產品是指收獲日期;禽畜產品指屠宰或者產出日期;水產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產品是指包裝或者銷售時的日期。涉案“悠采有機黑大豆”、“有機大豆”雖然生產日期標注的是包裝或者銷售時的日期,但是,涉案“悠采有機黑大豆”在隨行的《產品合格證》中已標注該批次產品的收獲日期為“2016年10月”,涉案“有機大豆”在外包裝標簽上已標注該批次產品的收獲日期為2016年9月,符合執行標準《大豆》(GB1352-2009)“8.2應在包裝物上或者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的規定。同時,華潤萬家觀音橋店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在購入被投訴食用農產品后,并未在銷售環節進行分裝。上訴人認為“悠采有機黑大豆”、“有機大豆”的生產日期未標為“收獲日期”,屬于出售不合格商品的行為,請求被上訴人江北食藥監局對華潤萬家觀音橋店予以查處,并對其實施處罰的理由不成立。

    關于涉案“科爾沁CA+骨髓”、“科爾沁眼肉芯”?!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禽、畜、水產品等除外。“科爾沁CA+骨髓”、“科爾沁眼肉芯”不屬于“應當包裝”的食用農產品。華潤萬家觀音橋店對購入的牛肉產品進行切割并簡易包裝,是便于消費者購買及結算使用。華潤萬家觀音橋店已提供兩種產品隨行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文件,還提供了留存的購入兩種產品時的外包裝標簽,標簽上顯示有生產日期、有效期為12個月等內容,且其在自制標簽上標注的有效日期未超過其原保質期?!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被上訴人江北食藥監局根據調查結果認為華潤萬家觀音橋店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整改并給予警告,屬于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后,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受理、辦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被上訴人江北食藥監局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上訴人周開禮的《舉報書》后即予登記,并于同日到被投訴人處現場調查,于2017年7月5日作出《回復》并于當日通過EMS送達周開禮,程序合法。被上訴人市食藥監局受理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周開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劉興旺

    審 判 員 羅 紅

    審 判 員 李 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宏

    書 記 員 吳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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