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發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件涉食品添加劑超量、虛假生產日期、假酒
柏瑋娜 本刊記者:祝富
今天(11月19日)上午,揚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新聞發布會。會上對今年以來開展的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中,查辦的一批社會影響惡劣、具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據了解,自今年9月中旬開始,揚州市食安辦、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牽頭,會同教育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健全完善長效監管機制,聯合行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截止目前,全市共查處食品類案件217件,罰款金額327.48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案件5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件,從業資格罰5人。
下一階段,揚州市將繼續深入開展整治食品問題聯合行動,抓好省、市督導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強化部門之間的通力配合和相互協作,嚴厲查處各類食品違法違規行為,切實推動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在揚州落地見效。
【附6個典型案例】
寶應查辦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19年上半年,寶應局收到揚州某公司2019年3月10日和3月24日生產的規格為150克每袋的糖醋蒜檢驗報告各一份,報告顯示糖精鈉(以糖精計),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阿斯巴甜項目等項目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3月10日生產了上述糖醋蒜11箱,每箱50袋,后于3月18日以每箱30元的價格全部銷售給經銷商,獲銷售款330元;同年3月24日又生產了相同規格的糖醋蒜7箱,每箱50袋,后于4月1日同樣以每箱30元的價格全部銷售,獲銷售款210元。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兩批次糖醋蒜的生產記錄及購進的用于糖醋蒜生產的復合甜味劑、復合穩定劑等原料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也未記錄原料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其委托代理人尤某某陳述糖醋蒜是試生產,生產過程未實施關鍵環節控制要求。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糖醋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寶應局依法予以如下處罰:1.警告;2.罰款50000元。
該案為一起典型的涉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食品生產的規范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健康,食品生產廠家必須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生產食品。該案情況具有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的典型特征: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未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也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關鍵環節控制要求,案件的成功查辦對此類案件的打擊起到了示范作用。
高郵查辦周某因銷售添加非食品物質的食品案
2018年11月,當事人周某在高郵市某鎮高郵市某藥店內對外銷售"勃力特" 30盒、"蟲草強腎王"12盒、"美國腎黃金"10盒,合計52盒保健食品。經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檢測,當事人周某銷售的"勃力特"、"蟲草強腎王"、"美國腎黃金"保健食品含有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2019年1月10日,高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4月12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 [(2019)蘇1084刑初306號],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二、禁止被告人周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2019年7月3日,高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9)蘇1084刑初306號],于2019年7月9日經批準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周某作為高郵市某藥店食品經營的直接責任人員,且受到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高郵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決定對周某處理如下: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該案作為市場監管部門與公檢法系統"行刑銜接"雙向交流的典型案例,由市監部門發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由檢察院訴訟,由法院判決,最后移送市監部門處罰到人,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閉環,該案件已被高郵市法治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高郵市司法局聯合表彰為"以案釋法"十佳典型案例。
儀征查辦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19年1月20日,儀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揚州某網上團購平臺線下提貨點進行檢查,發現該平臺在網上銷售的"陳集小榨"牌菜籽油產品系從儀征某糖酒批發部購得。經查,該糖酒批發部經營的"陳集小榨"牌菜籽油產品系從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儀征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購進。該糧油商貿有限公司以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安徽天長某食用油公司加工生產"陳集小榨"牌菜籽油產品并自行銷售,涉案貨值人民幣17650元。該單位未經許可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產銷售"陳集小榨"牌菜籽油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0元。
儀征市陳集鎮出產的菜籽油產品小有名氣,頗受本地消費者青睞,近年來,以"貼牌"、"傍名牌"等委托加工方式生產銷售菜籽油產品時有發生。本案中,當事人為逃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未經許可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產銷售"陳集小榨"牌菜籽油,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合法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委托生產經營食品并非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外之地,其經營方式也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中人員資質、倉儲場所、運輸條件、內在質量等相關要求。
江都查辦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19年6月5日,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位于揚州市江都區新區開發區私營工業園的某公司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正在將"德芙"牌巧克力和果仁夾心巧克力兩種食品分裝進"幸福之門"全球款產品禮盒,其禮盒上標簽上標注著果仁夾心巧克力標注生產日期為2019年6月1日,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標注生產日期為2019年6月1日的果仁夾心巧克的產品合格證,2019年6月17日,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正在將棒棒糖、德芙巧克力、天然可可脂黑巧克力和果仁夾心巧克力四種糖果分裝進"愛如初心"產品禮盒,其禮盒標簽上標注的果仁夾心巧克力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25日,但現場工作人員無法提供該日期的果仁夾心巧克力原廠合格證,執法人員依法分別對當事人的上述產品("幸福之門"全球款產品禮盒28盒,"愛如初心"產品禮盒943盒)實行先行登記保存。
經查,該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從巢湖市某公司購進果仁夾心巧克力200箱(10公斤/箱,保質期12個月,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25日),在2019年6月5日及2019年6月17日執法檢查現場,當事人員工正在將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25日的果仁夾心巧克力與其它食品分別分裝至"幸福之門"全球款產品禮盒和"愛如初心"產品禮盒,并在兩款產品禮盒加貼自己公司打印的標簽,標簽上標注的果仁夾心巧克力生產日期分別為2019年6月1日和2019年5月25日。該標簽為該公司打單員制作打印,因公司對標簽打印沒有規定,也未對新招聘的打單員進行培訓和指導,打單員打印標簽有時會根據工人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打印生產日期,有時會根據裝盒時間提前打印生產日期,2019年6月5日現場檢查的"幸福之門"全球款產品禮盒標簽中標注的生產日期2019年6月1日的果仁夾心巧克力實際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25日,為2019年5月30日打印。6月5日,現場檢查之后,公司重視標簽打印工作,嚴格責任,按照產品合格證進行標注打印。另查證,該款"幸福之門"全球款產品禮盒共計分裝30盒,在當事人經營的京東商城網絡平臺上進行銷售,銷售價格為158元/盒,貨值共為4740元,于2019年5月31日銷售2盒,自述獲利120元。
該公司將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25日的果仁夾心巧克力標注為2019年6月1日,進行分裝并在網絡平臺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事后能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整改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江都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幸福之門"全球款產品禮盒28盒;2.沒收違法所得120元,并處罰款69880,合計70000元。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的案件,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由于此類違法行為較為隱蔽,證據容易滅失,辦理存在一定的難度,該案中,執法人員在檢查中不忘初心,認真履職,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固定證據,切實做到了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守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5、邗江查辦某煙酒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19年5月23日,揚州市邗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煙酒市場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期間對位于邗江中路的某煙酒商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共31瓶進行了扣押,并于同日進行立案調查。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白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商標所有人分別出具了鑒定報告。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案是一起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典型案例,展示出市場監管部門在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白酒行業關系著百姓日常生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此案的查處體現出市場監管部門保民生、重民生及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
6、廣陵查辦某食品商行經營未經檢疫的牛肉案
2019年1月,接群眾舉報,廣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廣陵區某食品商行、該商行貨物存儲冷庫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兩種未有中文標識的牛肉制品,對于以上兩個品種牛肉制品,當事人未能提供進貨記錄、檢驗檢疫證明文件。遂該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以上牛肉制品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共計查封當事人從山東某冷鮮批發市場購進牛肉制品366箱、南京某市場購進牛肉制品10箱。后期,就牛肉制品來源赴濟南、南京進行協查?,F查明,該食品商行表述從山東某冷鮮批發市場購進的未經檢驗檢疫的牛肉制品共計376箱,數量為20Kg/箱,共計重量為7520 Kg,其中10箱已銷售,銷售過程中以去除20%牛油計量,購進價格為11.5元/公斤,銷售價格為17.5元/公斤,貨值金額為105280.0元,違法所得為960.0元;從南京某批發市場購進的牛肉制品共計10箱,非定量包裝,合計重量為303.17 Kg,購進價格為15.5元/斤,銷售價格為18元/斤,貨值金額為10914.12元,未銷售。合計貨值金額為116194.12元。綜上,該食品商行購進、銷售的涉案牛肉制品未有檢驗檢疫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之規定,考慮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有舉報立功表現,故對該食品商行作如下處罰:1.沒收未有檢驗檢疫證明的涉案牛肉制品;2.沒收違法所得960.0元;3.處以罰款290485.3元。
該案為廣陵局在整治食品安全期間,查處的一起未經檢疫的進口牛肉案,不僅保障了正規進口牛羊肉制品的市場秩序,也有力打擊了非法經營行為,保護了群眾飲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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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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