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敝畱稹t牛維他命與泰國天絲商標糾紛透視
“渴了喝紅牛!困了累了,更要喝紅牛!”
這句廣告語,很多消費者都很熟悉。在我國功能性飲料市場上,紅??芍^家喻戶曉。隨著圍繞紅牛商標產生的一系列糾紛陸續被媒體報道,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稱紅牛維他命)與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之間(以下稱泰國天絲)近些年的矛盾也浮出水面。
前不久,北京市高院就紅牛維他命與泰國天絲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高達37.52億元的索賠金額,加上紅牛商標的知名度,判決一經披露立即引發媒體關注,相關報道刷爆網絡。
一紙判決風波驟起
北京市高院的判決書顯示,作為原告,紅牛維他命請求法院確認其對第878072號、第878073號等17件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并要求泰國天絲支付共計37.53億元的廣告宣傳費用。如果不能確認上述紅牛系列商標由紅牛維他命獨享所有權,則由中國紅牛與泰國共同所有。被告泰國天絲則認為其對紅牛系列商標持有清晰、獨立、完整的所有權。北京市高院認為,紅牛維他命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訴訟請求,駁回其請求。
法院判決披露后,泰國天絲以“大獲全勝”來評價這一判決,并稱雙方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已經于2016年到期,到期后,紅牛飲料公司仍然在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產品,造成對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泰國天絲已經分別針對上述侵權主體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紅牛維他命于11月28日發布聲明稱,中國紅牛是“紅牛系列商標”在中國市場從零價值至數百億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貢獻者。公司在該案件中的核心訴求是,請求法院確認本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合法權益,即有權使用“紅牛系列商標”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權益,而非請求法院確認本公司為登記注冊的商標所有權人。
因此,紅牛維他命認為,一審判決回避了前述核心問題,僅圍繞是否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商標所有權進行審查和裁判,偏離了公司的真正訴求。一審判決回避焦點問題,未能體現公平原則,“公司堅決不予認可”。
判決較長,且雙方糾紛數量多、涉及層面廣,普通消費者理解起來并不容易。微博用戶@碧瑤營養家族工作室在唱歌評論道:“紅牛商標這案子太復雜了,吃瓜群眾的腦細胞已經不夠用了。”也有一些網友將雙方比作第二個加多寶與王老吉。 @你嘴角有粒米飯不了情評論說:“辛辛苦苦養個孩子20多年,突然要被別人領走,華彬得要個撫養費呀。”
互相訴訟各有攻守
公開資料顯示,泰國紅牛創始人許書標與華彬集團、紅牛維他命掌門人嚴彬的合作始于1995年,雙方合作在深圳設立紅牛飲料公司。此后,紅牛在廣告營銷方面大量投入,品牌知名度持續提升,最高時1年銷售額超過230億元,穩坐功能性飲料市場頭把交椅。
這種良好的態勢一直持續到2012年,泰國天絲更換掌門人后,堅持認為品牌授權期限為20年,已于2016年年底到期,因此拒絕延期經營。紅牛方面則認為雙方簽訂的經營期限至少為50年。
2015年起,雙方矛盾加劇,在商業及法律領域全面展開拉鋸戰。據媒體報道,雙方目前圍繞合資期限、商標、股權、破產清算等訴訟有20多起。5月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泰國紅牛、英特生物在去年10月提起的對紅牛維他命的強制清算的申請不予受理。6月24日,浙江省高院駁回泰國天絲起訴中國紅牛生產商及銷售商商標侵權的起訴。11月7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泰國紅牛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的起訴。截至目前,雙方仍有多起案件處于訴訟程序中。
法律難題有待解決
北京市高院的判決書長達47頁,針對這份判決的主要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知識產權專家。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分析指出,本案主要涉及兩大法律問題,一是合資合同相關條款內容與效力的認定,二是品牌的實際經營者能否基于其長期大力的生產投入和廣告宣傳而取得由此形成的市場聲譽及相關商標權益。
熊文聰指出,針對第一個問題,判決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習慣解釋和誠信解釋等方法,分析并探究了兩份不同時期簽訂的合資合同之間是否存在延續關系,合同各方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問題,并最終得出泰國天絲并未將其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作為出資轉讓給北京紅牛公司,僅是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結論。針對第二個問題,法院則認為,商標作為無形資產的客體并不適用添附取得,商譽不能脫離商標而獨立存在。
但是,熊文聰認為,作為一項民事財產權,商標權是否不適用民法中的添附規則,仍值得進一步思考。
關于添附,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在其第七版《民法》統編教材中指出:“因添附產生的新的所有權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權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
“可見,因添附而產生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主要關涉兩個要點,即是否產生新的財產,以及哪一方對該新財產貢獻更大。”熊文聰說。他分析指出,商標是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這里的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就是特定商譽。商標標志本身不具有商標意義上的價值,商標的全部價值都來源于它所指代的商譽。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雖然商標標志一直不變,其價值(商譽)卻可能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不僅“量”(商標價值的多少)會有增有減,其“質”也會轉變——即在相關公眾看來,該商標不再指代原來的注冊人或許可方的商譽,而是指代了實際使用人或被許可方的商譽。因此,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作為原商標所有權人的許可方必須履行特定的監督管理義務,否則可能喪失商標權。
“不難理解,一旦商標價值發生質的轉變,與其說是原來被許可的注冊商標之價值增加了,不如說是產生了一個新的有一定知名度和顯著性的未注冊商標,而該未注冊商標(特別是其指代的新商譽)顯然屬于一種新的財產。”
基于上述分析,熊文聰認為,紅牛維他命之所以要求泰國天絲承擔其長期經營投入的廣告宣傳費用,就是請求法院確認誰對該新財產的貢獻更大。并且,該新財產的市場價值顯然高于其廣告宣傳費用(要不然不會持續投入),故并不能因廣告費已經計入運營成本在審計中予以扣除,而否定該新財產的價值。
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徐升權則從競爭法角度對判決予以觀察。他認為,從歷史起源來看,商標法源于競爭法,而競爭法堅持以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為原則。商標許可屬于商標法規定內容,但其更是一種商業競爭行為,理應遵循競爭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從競爭的角度來看,商標許可之所以能夠發生,系因被許可方基于商標能夠產生競爭優勢,故而愿意支付許可費用。在商標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的競爭優勢可以流向被許可方,是因為被許可方支付了許可費作為對價。但如果被許可方通過自己的投資和付出,以商標為基礎建立了自己的競爭優勢,商標權人并不能無償占有,因為其在不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占有被許可方建立的競爭優勢,有違公平原則。
徐升權指出,從司法保護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承認商標許可合同中被許可方通過廣告等行為在商譽方面所作的貢獻,可以產生權益,且此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2019年5月28日,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152號民事判決書中指出:“在商標許可合同終止后,為保有在商標許可期間其對王老吉紅罐涼茶商譽提升所作出的貢獻而享有的權益,將王老吉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的基本事實向消費者告知,其主觀上并無明顯不當;在客觀上……不構成虛假宣傳。”這一判決不僅承認被許可方的權益,實際上主張在必要的情況下,商標權應因被許可方權益的實現需要而受一定的限制。
北京郝寧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浩認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顯然是“商標權”的一部分,但商標權是否還包含其它權利,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商標權是物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而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如果商標權是物權,紅牛維他命的聲明就很好理解。”王浩分析說,紅牛維他命主張的并非商標的所有權,而是用益權。但是,由于《物權法》僅適用于動產和不動產,商標權并不屬于物權,因此紅牛公司不能在訴狀中明確要求認定商標的用益權,而是籠統地主張商標的“合法權益”。
“如果能通過這個案件進一步明確商標權的構成,對所有商標持有人來說都是一件有意義的事情。”王浩說。
紅牛維他命在聲明中表示,作為“紅牛系列商標”這20余年來的唯一投入方,于情、于理、于法,均應是該商標合法權益的享有者,因此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熊文聰認為,本案涉及合同條款解釋、知識產權作股出資、商標許可的權利義務以及商標權是否適用添附規則等諸多民法疑難復雜問題,有待在二審中予以回答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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