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農貿市場經營主體,這份明碼標價操作指南請查收!
本刊記者:祝富
為落實和規范揚州市農貿市場明碼標價工作,營造放心消費環境,讓老百姓的“菜籃子”拎得明明白白,2月18日,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做好農貿市場明碼標價工作的指導意見》,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的明碼標價義務和規范要求進行了明確和指導。
@農貿市場開辦者
一、必須按規定做好農貿市場服務收費公示,承擔場內經營者明碼標價的管理工作,督促場內經營者標明商品和服務價格,有條件的可以為場內經營者統一提供方便、實用、整齊、醒目的標價簽、價目表等標價用品。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增強明碼標價意識,履行明碼標價的法定義務。
三、應當在市場主進出口設置電子顯示屏、觸摸屏或公示欄等,公布整個市場當日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主動引導場內經營者合理定價,促進公平競爭。
四、充分運用合法管理手段,將執行明碼標價等經營者價格義務內容納入租賃合同條款,明確違約責任。
五、農貿市場開辦者不認真履行明碼標價主體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追責。
@場內經營者
一、農貿市場商品和服務的標價,應當根據場內經營者自身經營狀況,在經營場所使用價格板(牌)、標價簽、打碼簽、電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使用標價簽標示的,必須一貨一簽,貨簽對位。
(一)銷售蔬菜、瓜果等散裝商品的,可靈活采取標價牌、展示板、自制簡易標價簽等適當方式進行標價,標明品名、價格、計價單位。
(二)銷售肉類、豆制品、熟制品、散裝干貨等商品的,可使用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價格牌、價目表等方式進行標價,標明品名、價格、計價單位,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
(三)銷售水產品的,可使用防水標價牌、展示板等,標明品名、價格、計價單位、產地。
(四)銷售定量包裝的干貨、糧油、調味品等商品的,可使用標價簽、打碼簽等,標明品名、價格、計價單位。
(五)提供加工類服務的,可統一使用價格板(牌)或價目表,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內容等。
(六)提供飲食類服務的,可統一使用價格板(牌)或價目表,標明品名、價格、計價單位。
(七)品種繁多且體積較小的商品,可使用商品標簽,或者使用打碼機(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裝盒(袋)上膠貼價格標簽。
二、應當做到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
三、應當在攤位醒目處公布明碼標價內容,不得故意遮擋,每天根據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及時更新。
四、有條件的場內經營者可配備能夠顯示品名、重量、價格、金額等價格信息的電子秤。
五、經營者不履行明碼標價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戰“疫”期間,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將依法嚴肅查處農貿市場不明碼標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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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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