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市場嚴監管 嚴懲違法手不軟

    2020-02-26 17:08:20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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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志成城克時艱 市場監管看河南

    疫情市場嚴監管 嚴懲違法手不軟

    一一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典型案件(第二批)

    鞠海生 本刊記者柴占陽

    疫情發生以來,河南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打擊,截至2月21日,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價格違法案件996件?,F公布全省第二批疫情防控相關商品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7日,平頂山市舞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舞鋼市惠濟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該藥房自1月27日開始銷售KN95口罩,進價12元/盒,售價30元/盒,進銷差價率150%,且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及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7.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月28日,安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華山大街天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以24元/包(20只/包)的價格購進一次性口罩,1月25日售價為30元/包(20只/包),1月26日售價提高至50元/包(20只/包)。該藥房其它類型口罩及84消毒液等防護用品的進銷差價率均超過疫情之前進銷差價率。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藥房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月26日,安陽市林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林州市健康人醫藥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價格一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將進價9元/盒的醫用隔離面罩以19元/盒的價格銷售;將一次性醫用口罩售價從1月16日的2元/只提高至1月24日的7元/只,某品牌醫用口罩售價從1月14日的3.5元/只提高至1月23日的10元/只。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2月2日,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根據群眾投訴,對河南福鴻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1月23日通過微信以4元/包(20只/包)的價格購進了1000包一次性醫用口罩,以20元/包(20只/包)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400%。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2月5日,南陽市方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楊集鎮河坡村衛生所進行檢查。經查,該衛生所將平時售價12元/盒的雙黃連口服液大幅提高至30元/盒,共銷售90盒,且未明碼標價。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衛生所構成哄抬價格及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1.3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2月3日,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夏邑縣歧河鄉佳樂購物廣場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將進價14元/包(20只/包)的一次性醫用口罩以40元/包(20只/包)的價格銷售,進銷差價率185%,且采取銷售小票不顯示品名為口罩等形式逃避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購物廣場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2月3日,信陽市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新縣民仁醫藥超市進行檢查。經查,1月26日,該超市從某互聯網購物平臺以7.5元/包(20只/包)的價格購進一次性口罩30包(20只/包),以30元/包(20只/包)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300%。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超市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月29日,周口市太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太康縣益康醫藥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將進價3.4元/包(20只/包)的某品牌紗布口罩,售價從疫情前的10元/包(20只/包)提高至疫情后的20元/包。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36.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2月18日,駐馬店市汝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汝南縣春天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該藥房在疫情期間銷售的桑菊感冒顆粒等33種藥品沒有明碼標價。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藥房構成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月30日,汝州市物價管理辦公室根據工作安排,對汝州市大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口罩銷售情況進行檢查。該公司拒絕提供進貨憑證等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構成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河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執法力度,按照從重從嚴從快原則查處價格違法案件。對查實存在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相互串通等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法最高可處5倍違法所得或100萬元~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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