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課堂”以案說法如何解決因疫情引發的消費糾紛

    2020-03-20 11:51:18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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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課堂”以案說法
      
      如何解決因疫情引發的消費糾紛
      
      李增席 本刊記者 傅紹良

     
      
      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導致許多消費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曾一度出現大量消費糾紛。由于消費者、經營者都無過錯,此類問題更需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解決。為了讓廣大消費者、經營者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濰坊市市場監管投訴舉報中心結合疫情期間消費者投訴及咨詢,以及其它省、地市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讀了若干個消費糾紛典型案例,希望對消費者和經營者在化解消費者糾紛中有所幫助。歡迎專業人士及法律工作者對本文引用的法律條款和案例解讀共同商榷。
      
      全民“戰疫”,人人有責。濰坊市市場監管投訴舉報中心呼吁社會各界,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本著息訴止爭的原則,各方要及時溝通、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努力將損失降到最低,共克時艱,共同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1.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的定義,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觀情況:(1)不可預見,是指“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對某事件發生沒有預知能力”;(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新冠肺炎屬于新型傳染病,發生之突然超出預期,其準確的中間宿主和治療方法尚未明確。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對于一般當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征。
      
      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在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釋:“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受疫情影響,無法履行的消費合同,是不是都可以
      
      不可抗力為由無責任地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受疫情影響無法履行的消費合同能否解除,關鍵在于是否達到了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嚴重程度。只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才能免除責任解除合同。如果通過變更合同內容、順延履行時限等,可以繼續實現合同目的,合同就不能無責任地解除。
      
      〔典型案例〕
      
      例一 某消費者在飯店預訂年夜飯,約定大年三十晚就餐。發生疫情后,飯店經營者提出延后提供就餐服務,消費者拒絕。
      
      年夜飯,受特定時間局限,延期或變更,都無法實現大年三十家人聚餐迎新年的目的。該合同符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一法定解除條件。
      
      例二 某消費者為孩子報名輔導班,受疫情影響,防控期間培訓機構將授課方式由線下授課變更為線上授課。消費者以授課方式變更為由,要求進行退費。
      
      在該案中,雖然授課方式發生變更,但輔導孩子學習這一合同目的是可以實現的。因此,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無責任地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消費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例三 某消費者在早些時候,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疫情發生后,消費者擔心自己和家人的工作會出現變故,家庭收入會有較大幅度下降,于是向開發商提出退房要求,要與銀行解除貸款合同。
      
      疫情發生后,該消費者和家人外出打工,肯定要受到影響,但影響是短時期的。貸款買房,每月還貸,周期不是一年或幾個月,消費者買房時,就應該對還貸期限內自己和家人可能遇到的經濟收入低谷和各種不利因素,做好特殊情況應對,特別是還貸儲備。消費者貸款買房,實際是簽訂兩個消費合同。一個是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個是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消費者以購買的商品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銀行貸給他的購房款直接支付給開發商,消費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履行完債務義務。除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產權異議等導致消費者不能實現購房目的的,消費者才能單方面要求開發商退房。
      
      受疫情影響,該消費者月收入降低,可協商銀行,延長還貸期限,降低每月還款額。疫情影響是階段性的,對于商品房還貸,不是不可克服的,該消費者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例四 春節前,李某通過房產中介租下一套房屋,租賃期一年,從 2 月 15 日開始起租,預交 3 個月房租和水電費押金。李某和房屋出租者分別向房產中介支付中介服務費(每人各支付半個月租金)。李某回外地老家過年。疫情發生后,按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要求,外省來人要隔離 14 天,李某入住小區遇到困難。李某向房屋出租者提出退房。后經多次電話溝通,房屋出租者同意退房,但要收取李某一個半月租金(一個月租金加中介費)。李某拒絕,認為退房是因為遇到疫情不可抗力,自己沒有責任。自己房子一天沒住,不應該支付房屋租金。同時,李某還認為,雖然他和房屋出租者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但由于疫情不可抗力沒有履行,房產中介應該退還他已支付的中介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
      
      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這個糾紛中,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房產中介與李某、房屋出租者之間的居間服務合同關系;一個是李某與房屋出租者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房產中介為李某和房屋出租者提供中介服務,促成李某和房屋出租者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疫情發生前已經完成,不存在因疫情不可抗力需要解除的情況。李某和房屋出租者向房產中介索要已支付的中介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房屋出租者認為自己損失的中介服務費,應該由李某承擔也沒有法律依據。受疫情影響,李某與房屋出租者的房屋租賃合同需要解除,李某是否需要向房屋出租者交付費用,彌補其經濟損失呢?李某租賃房屋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要求,致使李某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責任不在李某,也不在房屋出租者,雙方應該相互諒解、協商。房屋出租者可減少疫情期間房屋租金或順延李某租住時間,雙方都應承擔一些損失,讓房屋租賃合同履行下去。如果李某一定要解除租賃合同,按照公平原則,李某應支付給房屋出租者一部分租金。因為疫情期間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盡管雙方都沒有過錯,但經濟損失已經實際發生。
      
      3.因疫情不可抗力影響,無責任解除消費合同,經濟損失由誰承擔?
      
      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有相關規定,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雙方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后,經濟損失由誰承承擔,除《旅游法》有較明確的規定外,其他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依據《民法總則》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逗贤ā返谖鍡l: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疫情當下,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分擔極其考驗合同雙方的智慧和擔當。合同各方應遵循公平原則,公平合理地均衡雙方權利和義務,合理協商損失承擔方案,眾志成城共度難關。
      
      〔典型案例〕
      
      例一 春節前,某消費者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春節期間赴新加坡旅游度假,消費者支付旅游費 9500 元。因疫情防控原因,境外旅行合同被迫終止,消費者能否要回9500 元旅游費。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旅游行程,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有權要求旅行社退回除去辦理簽證、購買機票、預定酒店等支出的且無法退回的剩余費用。同時,基于公平原則,消費者也無權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例二 疫情發生前,某消費者與旅行社簽訂旅游服務合同,約定二月末外埠旅游行程,消費者全額支付旅游費用。疫情發生后,部分省啟動疫情防控響應,關閉旅游景區和人員聚集經營場所。消費者計劃出行的旅游地區,在當時還沒有啟動疫情防控響應。消費者擔心旅游無法成行,與旅行社溝通,旅行社認為疫情不會蔓延到該旅游地區,且距離二月末還有一段時間,隨后旅行社在該旅游地區向村民預定了住宿房間,支付部分住宿費用。由于疫情發展,消費者二月末旅游行程無法成行,旅游合同只能解除。退還旅游費用時,旅行社提出,因無法從旅游地村民要回預定房間費用,這筆費用也無法退給消費者。
      
      在本案中,旅行社忽視疫情發展和消費者擔憂,漠視疫情發展對旅游行程影響,存在主觀過錯,不適用《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無法從旅游地村民要回預定房間費用應該由旅行社承擔。
      
      例三 春節前,某消費者與花店簽訂花籃購買合同,約定初五中午,花店將花籃送到消費者指定的地點。消費者支付 1000元預付款。春節期間疫情出現,消費者要舉辦的聚會活動被迫終止,預定花籃失去作用,消費者要取消花籃訂購,能否要回 1000 元預付款?
      
      從平息消費糾紛角度,花店經營者獨自承擔經濟損失,消費糾紛會及時平息。但是,根據《民法總則》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消費者也應承擔相應經濟損失。如何讓經營者、消費者公平、合理、均衡地承擔因不可抗力解除消費合同帶來的經濟損失,要針對具體消費合同具體分析解決。
      
      具體到該案,雙方當事人也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秉持公平原則,積極溝通,合理確定損失分擔比例。
      
      總之,因不可抗力致使消費合同解除,造成經濟損失。消費者不能認為,自己沒有前去消費,經營者就應該把預付款退給自己;經營者也不能認為,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已用于購買原材料和支付員工工資,不需要退還給消費者。這兩種想法,都違反民事活動公平原則,不符合法律規定。
      
      4.經營者遲延履行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了疫情,經營者能否要求消費者追加履行合同增加的成本?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因經營者單方原因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經營者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更無權要求消費者承擔因遲延履行增加的合同成本。
      
      〔典型案例〕
      
      案例 春節前,某消費者在某寵物店訂購一個寵物,約定臘月二十七到寵物店取走寵物。由于經營者原因,消費者沒能取走寵物,經營者承諾正月初三交付給消費者。疫情發生后,經營者無法將寵物按時送到寵物店,寵物只能自己喂養,從外地運到寵物店的運送費用也成倍增加。經營者向消費者提出,取寵物時,要支付該寵物的喂養費用和增加的運送費用。
      
      在本案中,經營者沒有按合同約定時間把寵物交付給消費者。其承諾正月初三交付給消費者屬于遲延履行合同的情形。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疫情不可抗力情況,寵物店不能免責,因此增加的合同成本由寵物店承擔。消費者不需要另行支付喂養費用和增加運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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