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優樂購商行經營“蛋黃酥”菌落總數超標被查處
東方市優樂購商行經營“蛋黃酥”菌落總數超標被查處
本刊記者 韋昌惠
記者從東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東方市新街優樂購商行經營“蛋黃酥”被檢出菌落總數超標,貨源來于澄邁縣。

據了解,2020年3月24日,東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東方新街優樂購商行經營的“蛋黃酥”(生產日期:2020年3月17日,生產商:莆田市福生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抽檢。經羅牛山騰德檢測認證服務(海南)有限公司對該店經營的“蛋黃酥”進行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東方新街優樂購商行”于2020年3月22日和澄邁錦州實業有限公司進貨的,以60元/箱進貨,每箱2kg;總共進貨1箱,以18元每0.5kg進行銷售,已整箱銷售給執法人員抽檢,并提供了相關進貨記錄及供貨商相關證件。該局已經按照《海南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工作規范(試行)》要求追索源頭并通報給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東方新街優樂購商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蛋黃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但是當事人查驗并留存了供貨商的進貨記錄等相關材料,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其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論處。同時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承認違法行為,態度誠懇,也未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東方新街優樂購商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蛋黃酥一案該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
據悉,菌落總數測定是用來判定食品被細菌污染的程度及衛生質量,它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是否符合衛生要求,以便對被檢樣品做出適當的衛生學評價。菌落總數超標將會破壞食品的營養成分,加速食品的腐敗變質,使食品失去食用價值。食用微生物超標嚴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腸道疾病,可能引起嘔吐、腹瀉等癥狀,危害人體健康安全。
該局歡迎公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請撥打12345或12315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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