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禁野令”: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 違者最高20倍罰款
海南“禁野令”: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 違者最高20倍罰款
本刊記者 韋昌惠
記者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獲悉,《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非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最高處以價值和違法所得20倍罰款;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對違法單位的責任人最高處罰50萬元。

據了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7月31日通過,系該《辦法》的第二次修正。
據介紹,《辦法》中對野生動物的界定進行了修改,野生動物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掇k法》明確禁止了野生動物的食用?!掇k法》中提到:海南本省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據悉,《辦法》新增了多條對于野生動物違法的處罰條例。新增的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食用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并對食用者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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