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盡職照單可免責 失職照單將問責

    2020-12-30 17:16:26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食安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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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豁得出 市場監管看江蘇

    盡職照單可免責 失職照單將問責

    一一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履職盡職免責辦法

    滕志銘 本刊記者 柴占陽

    近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履職盡職免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免責辦法》)。

    《免責辦法》圍繞落實執法責任制,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堅持“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原則,明確無監管職責則無責任追究。

    《免責辦法》主要有四大亮點:

    一、明確界定了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主要是指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獎勵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二、嚴格盡職免責,《免責辦法》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凡嚴格依據監管責任清單和相關監管履職標準,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責任,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安全事故與履職行為之間不存在直接關系的,不予追究相關責任,體現了“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原則。

    三、合理盡職免責,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中“完善各監管執法領域盡職免責辦法” 的要求,《免責辦法》對盡職免責情形進行了細化,詳細梳理出“20+1”種具體免責情形和3種從輕或者減輕追責情形,從根本上消除了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積極履職、主動作為的顧慮,努力為執法人員營造有創新、有探索、有實踐,敢于亮劍、敢為人先、敢于擔當的良好市場監管環境,將有力地保護執法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四、探索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免責辦法》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納入范疇,適應了機構改革后市場監管部門監管任務重、領域多、責任大的現狀。根據新形勢下開展包容審慎監管、容缺監管等需要,對符合相關政策,出現工作失誤或偏差的,不承擔責任,允許執法人員在探索全新領域、創新工作方法中出錯、犯錯,堅持了實事求是的精神。

    同時,《免責辦法》還明確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法違規的要求,并如實記錄,存檔備查,有效排除不必要的影響,堅持樹立公平公正和嚴格執法、廉潔執法形象。

    附: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履職盡職免責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有效防范執法風險,進一步提升市場監管效能和服務高質量發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市場監督管理執法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活動,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獎勵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樹立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提升市場監管部門的公信力和執法權威。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堅持問題導向,提升執法效能,切實加強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重要工業產品、特種設備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領域的安全監管,嚴格依法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

    第六條 盡職免責堅持“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原則,有明確監管層級的,一般只追究相應監管層級執法人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凡嚴格依據監管責任清單和相關監管履職標準,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責任,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安全事故與履職行為之間不存在直接關系的,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法定程序或者妨礙公正執法的要求。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法干預行政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已經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職責,行政相對人發生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與履行市場監管法定職責無關的;

    (二)在行政許可、行政監督檢查等執法活動過程中,對型式試驗、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等法律法規規定僅需要形式審查的報告、申請材料等已盡形式審查義務的;

    (三)行政相對人未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或登記備案的,在媒體曝光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前,市場監管部門未接到舉報或者由于客觀原因未能發現的;

    (四)在“放管服”等改革、“雙隨機一公開”等檢查過程中,相關舉措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精神,因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等,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未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安排和要求,已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按照工作計劃雖未履行,但未超過法定或規定時限的,被檢查的行政相對人因為檢查內容以外的原因或者自身原因引發安全事故,或者未被檢查到的行政相對人發生安全事故的;

    (六)已按規定的檢查項目開展檢查,因現有科學技術、監管手段等限制,未能及時發現所存在問題或者導致問題無法定性的;

    (七)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安全事件或者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責令整改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因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逃避檢查、擅自違法生產經營、違反相關質量管理規范、違法啟用設備設施等行為而發生安全事故的;

    (八)因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等因素,導致無法正常履行法定職責的;

    (九)已依法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重要工業產品、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置,因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外部原因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負面輿情擴散的;

    (十)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過程中,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僅認定為程序瑕疵、僅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幅度作出改變或者經調解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

    (十一)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已經在規定時間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十二)因行政執法依據不明確或者對有關事實和依據的理解認識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出現偏差的;

    (十三)因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事實和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人員故意隱瞞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證據的除外;

    (十四)執法中遇到復雜疑難問題,已經向上級機關進行書面請示但未在合理時間得到答復,行政執法人員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的;

    (十五)因當事人擅自轉移或不可抗力造成查封或者扣押物品滅失或者損毀的;

    (十六)因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方弄虛作假、提交虛假材料,致使行政執法人員難以作出正確判斷,作出錯誤行政執法行為的;

    (十七)因行政相對人拒不配合、妨礙執法或者案件利益相關方、證人不愿配合調查、不履行舉證義務等行為,致使行政執法人員在法定時限內無法作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十八)發生社會負面輿情,與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無直接關系的或者多部門職能交叉但已經依法履職的;

    (十九)屬于其他部門管轄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單獨無法實施監管,發現違法行為后已經將違法線索移交給有關部門或者依法報告的;

    (二十)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節輕微,及時自行糾正或者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

    (二十一)其他依法依規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存在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應當追究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其執法過錯責任:

    (一)能夠主動、及時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損失,阻止危害后果發生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責任調查的;

    (三)其他依法依規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的。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未履行、不當履行、違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被追究過錯責任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的方式、程序和時限進行。

    第十二條 對于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屬于依法履行職責,以及執法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的,其所屬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專家組進行審查,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作為責任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的,按照《江蘇省進一步健全容錯糾錯機制的辦法》有關規定,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意見,加強溝通。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對其作出處分。

    市場監管部門不應當受輿論、信訪投訴等影響,不當或者變相追究行政執法人員責任,加重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處分、處理。

    第十四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行政執法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記錄設備,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許可等執法過程進行記錄,依法公正維護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投訴、誣告、誹謗、侮辱等,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尾隨跟蹤、攻擊辱罵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其所屬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其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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