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罰!江蘇發布網絡市場監管、網絡交易監管案例
食品安全導刊南京訊(通訊員 方方 本刊記者 崔愛霞)2月24日上午,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專題通報江蘇省網絡市場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開展網絡市場監管工作情況,并發布2020年“江蘇省網絡市場十大典型案例”及“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網絡交易十大典型案例”。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王俊勝、二級巡視員陳柯出席發布會。江蘇省16家網絡市場監管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發布會。
王俊勝通報了全省網絡市場監管工作情況。2020年,江蘇省網絡市場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聚焦網絡強省建設目標,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協作聯動,深入開展專項執法,嚴厲打擊網絡市場違法行為,取得了積極成效。省網信部門清理網上各類負面有害信息39萬余條,累計約談違規網站、賬號110次,省公安部門辦理網絡安全行政案件11842起,罰沒款1027萬元,省市場監管部門督促網絡交易平臺刪除違法商品信息13682條,查處網絡違法案件2868件,罰沒款3564.5萬元,省通管部門關閉違法違規網站4712家,較好地規范了全省網絡市場秩序,營造了良好的網絡市場環境。
王俊勝指出,一年來,全省網絡市場監管工作主要突出做好“四個抓”,工作成效體現為“四個進一步”。一抓協作,聯動格局進一步鞏固。二抓載體,執法監管進一步強化。三抓前沿,新興業態進一步規范。四抓創新,執法效能進一步提升。省各成員單位在網絡市場監管中,著力抓創新,提效能,扎實推進“三個監管”,即:推進審慎監管,提升主體自律意識,源頭遏制違法行為;推進信用監管,實施失信懲戒,最大限度發揮信用約束力;推進智慧監管,深化以網管網,讓違法行為無處遁形。
“江蘇省網絡市場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網絡安全、侵權盜版、個人信息安全、郵政快遞、網絡游戲、網絡虛假交易等領域,體現了網絡市場監管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職能部門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共同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營造良好網絡市場環境的工作成效。
“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網絡交易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假冒偽劣、刷單炒信、哄抬物價、虛假宣傳、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多種類型,違法領域涵蓋傳統電商和微信朋友圈、短視頻等,展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在互聯網領域積極履行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監管職責,加強網絡交易監管、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和加強“長江禁漁”部署要求等方面取得的積極成效。
下一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將會同網絡市場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緊扣網絡強省建設目標,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凝聚工作合力,推進社會共治;進一步鞏固網劍行動成效,總結提煉制度經驗;進一步加強監管創新, 不斷提升“智慧監管”水平;進一步督促電商平臺履行主體責任,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網絡經濟秩序,切實推進全省網絡市場健康發展和網絡強省建設。
附 件
2020江蘇省網絡市場監管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江蘇淮安“2·22”網絡銷售侵權盜版圖書案(版權局)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22日,江蘇省“掃黃打非”辦公室組織協調淮安市“掃黃打非”部門對某倉庫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大量涉嫌侵權盜版出版物,文化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遂立案調查。該案被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等4部門聯合掛牌督辦。2020年11月27日,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權案一審宣判。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兩家涉案圖書批發公司北京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各被判處罰金50萬元,主犯王某和李某分別被判處4年和3年6個月有期徒刑,并分別被處300萬元和260萬元罰金,涉案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經營甲、乙公司期間,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印刷侵權盜版圖書,并通過物流將上述圖書運至其租賃的北京倉庫和淮安倉庫儲存,后通過網絡對外銷售。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共私自印刷侵權盜版圖書59種,共計929314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甲、乙兩公司,王某等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單位甲、乙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漆某娟、王某星、王某福系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他們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吳某青偽造、銷售偽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2·22”案較以往的侵犯著作權案,出現了新的犯罪手法,是一種新型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活動。一是披著合法外衣。甲、乙公司均在北京市有關部門注冊,并取得了銷售圖書的許可。二是犯罪環節分離。由位于北京通州的公司連接網絡平臺,負責銷售和結算業務,在河北廊坊印刷盜版書后,直接物流運輸至江蘇淮安和北京通州倉儲點,再由倉儲點直接向客戶發貨。三是正版掩蓋盜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從正當渠道購買了極少量正版書籍,但其公開在網絡平臺銷售出去的大都是盜版書籍。四是侵權主體較多。王某銷售盜版書籍種類完全是“市場決定”,哪些書籍賣得多,就銷售哪些書籍。涉及21個出版社、75個品種圖書、100余萬冊。五是犯罪鏈條完整。盜版團伙按照正版書籍印制的標準,制版、印刷、儲存、運輸、銷售、制作防偽標識等全部環節一個不漏。
案例2:江蘇某公司未履行網絡安全義務導致網站被篡改案(網信辦)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揚州市委網信辦根據網民舉報對江蘇某公司網站傳播淫穢色情信息進行調查。經查,該網站為某直播APP提供下載鏈接,某直播APP實行付費會員制,平臺主要提供男性裸聊服務。某直播APP收費傳播淫穢色情視頻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揚州網信辦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經公安部門認定江蘇某公司網站系被侵占篡改。揚州網信辦會同公安部門對江蘇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公司負責人、網站負責人進行詢問。經調查,江蘇某公司于2015年注冊了網站域名擬用于開辦名為“水產伙伴”的水產銷售網站,因項目變動,網站并未實際運營,2016年網站域名過期后未續費也未進行注銷,導致該網站被侵占篡改為“某直播”的下載鏈接。
江蘇某公司注冊網站后,由于未履行網絡安全義務采取技術措施防范網絡侵入,也未監測記錄網絡狀態,導致網站被篡改為色情直播軟件的下載鏈接。其行為違反了《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據《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江蘇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行政警告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江蘇某公司是網站被侵占篡改的典型,企業負責人、網站負責人認為費用到期網站就自動失效,對網站沒有及時處置導致網站被篡改為違法內容。根本原因是企業的法律意識淡薄,不能真正認識到需承擔的責任和后果,這也為網信部門網站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個重點方向,那就是要加強網信普法,增強企業的法律意識,履行好主體責任,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網信部門對企業未履行網絡安全義務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既是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網絡安全法》,依法整治網絡亂象,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加強網絡空間治理,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也是提醒廣大網絡運營者,切實承擔起網絡安全保護主體責任,履行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違法有害信息處置、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義務。同時,本案中某直播APP涉嫌構成刑事犯罪,行政執法部門嚴格落實“兩法銜接”機制要求,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在排除江蘇某公司犯罪嫌疑后,與公安機關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實現優質、高效、協同辦案。
案例3:王某君等人利用暗網交易市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公安廳)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鎮江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根據江蘇省廳網安總隊交辦的案件線索,查處了王某君等人利用暗網交易市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經查,2020年以來,王某君多次在暗網交易市場發布售賣公民個人信息貼文,包括“100W某銀行信用卡高凈值客戶和網貸已放款一手數據”、“22000多某地區壽險大額保單一手數據”等大量涉及銀行、保險行業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內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別、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等信息。此外,王某君還在暗網創建了在線聊天室,用于暗網技術交流。6月5日,鎮江警方在貴州將犯罪嫌疑人王某君抓獲,現場扣押其使用的電腦1臺、手機2部、硬盤4塊,同步提取了200余萬條數據庫文件,固定了相關案件證據。專案組后續又根據王某君暗網交易賬號線索,進一步抓獲其下線2人。目前,王某君等人因違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均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
暗網目前是違法犯罪較為猖獗的區域,犯罪嫌疑人為躲避公安機關偵查,利用暗網兜售信息,社會危害嚴重。同時暗網也是極其危險之地,充斥著大量的暴力、色情、毒品等違法犯罪的交易,如果不加大打擊力度,任由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在暗網上進行兜售,將會嚴重危害我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本案成功突破暗網的技術難點,以“零口供”標準,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為今后打擊此類案件積累了經驗。此類案件涉及的年輕人較多,通過此案的辦理,可以對擁有電腦基礎、掌握暗網信息、法律意識淡薄的年輕人予以震懾,遏制利用暗網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
案例4:李某某等人利用電商平臺寄遞“空包”網絡黑產犯罪案(公安廳)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底,無錫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從一起網絡購物詐騙案中研判出“空包”違法網站線索。經偵查,整個空包網產業呈金字塔式結構:一個空包網總站下面往往掛靠多個分站代理,而這些分站代理下面又會掛靠更多的更小的代理網站。位于空包網產業金字塔尖的人被稱為“空包收件人”,他們負責向各大快遞公司購進大量快遞單號,并提供給空包總站團伙。2020年 6月,無錫警方出動100余名警力,在廣州、北海、泉州等15個城市統一收網,打掉了李某某、王某某和張某某為首的三個“空包”網絡犯罪活動團伙,查明售賣“空包”的網站2700余個、空包單號6億余條,涉案金額過億。目前,李某某等三個犯罪團伙成員因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均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
本案系2016年315晚會首次曝光“空包”以來,全國首例將“空包”打停的案件。經不完全統計,本案中的三個犯罪團伙壟斷了全國80%以上的空包市場,他們通過售賣“空包”單號牟利上億,且已形成一條新型網絡黑產犯罪產業鏈:上游提供快遞內部“空包”單號、中游通過“空包”網站非法買賣單號并上傳快遞系統服務器形成虛假物流流轉記錄、下游利用“空包”單號進行刷單、購物詐騙以及網絡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該案集中收網的第二天,全國空包市場隨即癱瘓,徹底斬斷了“上游出單—中游販賣—下游犯罪”的“空包”網絡黑產犯罪鏈條,有效遏制了下游非法經營(刷單)、網絡詐騙、網絡賭博充值和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為網絡生態凈化整治提供了新模式新途徑。
案例5:南京某公司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案(文旅廳)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網絡巡查過程中,發現南京某公司運營的手機游戲《放置戰姬》,涉嫌未經批準,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2020年8月,通過對南京某公司的現場檢查及對當事人的兩次調查詢問,確認了手機游戲《放置戰姬》為投入海外市場的游戲產品,未在國內申請審批文號及版號,由于工作人員失誤,蘋果應用商店的上架區域誤選了中國區域,該游戲在蘋果應用商店2020年4月份至7月份在中國大陸地區收入為248.31美元(實時匯率折合人民幣1721.28元)。2020年9月,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對該公司做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721.28元并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網絡游戲體量大,受眾面廣,各類擅自運營的網絡游戲不僅破壞創作創造創新的良好氛圍,而且對全民特別是未成年人加強法制觀念,樹立正版意識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該案是在《網絡游戲管理辦法》廢止后,打擊查處違規網絡游戲的典型案例,執法人員對案件游戲審批及游戲內容進行了充分的取證調查,同時對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了充分的研判。該案件的成功辦理,通過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有效打擊,擴大了查處的影響力和威懾力,對規范網絡游戲市場的正規秩序,有效凈化互聯網文化生態環境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案例6:鹽城某公司組織虛假交易案(市場監管局)
案情簡介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鹽城某代運營公司與他人有大量涉嫌用于虛假交易的資金往來且其備案的兩個網站高度存疑為刷單平臺網站,涉嫌從事組織虛假交易行為。
經查,當事人通過網絡店鋪運營方案、“刷單”計劃等方式明確“刷單”要求,利用其“刷單”平臺、雇用“刷手”模仿真實購買者購買網絡商品的流程,采用寄送空包裹等非真實發貨的方式獲取物流信息,以形成完整的交易記錄,并直接或通過第三人返還“刷手”虛假交易訂單本金、支付“刷手”“刷單”傭金,完成虛假交易。從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14日期間組織虛假交易活動的訂單記錄15576單,訂單交易金額475萬余元,涉及452個網絡店鋪。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0年3月,鹽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0萬元。
典型意義
刷單炒信的行為在電子商務領域較為突出,因成本低獲利大,一些專門從事刷單炒信的公司應運而生,他們為提升服務網絡店鋪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雇傭“刷手”與網絡店鋪經營者進行虛假交易,既誤導了消費者,又擾亂了網絡市場交易秩序。本案當事人就是采取組織虛假交易的方式,為淘寶、天貓等網絡交易平臺中當事人代運營的店鋪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進行虛假交易。盡管刷單炒信的行為比較隱蔽,在監管和辦案過程中存在發現難,取證難,執行難等情況,但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堅持不懈打擊,尤其是重拳出擊類似本案中的專業組織刷單的違法行為,從根本上鏟除刷單炒信的土壤。
案例7:泰州某網店侵犯消費者權益案(市場監管局)
案情簡介
專項行動期間,泰州市市場監管局通過監測發現,靖江市某公司在京東平臺開設的網店,其頁面部分商品服務條款有“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字樣,將此條線索移交靖江市市場監管局處理。經查,該網店銷售的洽洽瓜子商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例外商品。上述商品上線時,有關服務條款“是否支持7日無理由”選項由當事人工作人員手動設置為“不支持”,該選項狀態一直持續到案發。當事人公開不執行“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12月,靖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作為非現場購物形式的網絡購物,消費者對所購商品的直觀感受有限,一些缺乏誠信的經營者往往利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優勢,夸大商品的性能和功效,宣傳與實物差距大,商品質量良莠不齊;且網絡購物以異地消費居多,涉及環節多,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護。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定除特殊商品外,消費者通過網絡等方式購買商品,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的網購“后悔權”在法律層面獲得確認和支持。本案中,網店經營者不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的法定義務,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懲處。本案雖然案情不復雜,處罰金額不大,但對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行為具有警示意義,在大力培育網絡購物等新消費的形勢下,對全面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示范作用。
案例8:昆山某網店侵犯“Amway”注冊商標專用權案(知識產權局)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26日,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利公司”)向昆山市市場監管局舉報,反映自然人馮某某在其轄區內經營一家淘寶網店,銷售涉嫌侵犯安利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請求調查處置。
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立即聯合公安機關開展突擊檢查,現場發現標注安利公司“Amway”、“安利優生活”注冊商標的噴霧瓶(稀釋瓶)14798個,上述產品經安利公司鑒定辨認,均未經其授權許可,為假冒其注冊商標的產品。昆山市市場監管局對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自2019年9月3日起從1688網站店鋪滄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購進涉案噴霧瓶(稀釋瓶)瓶身、噴嘴、按壓嘴后自行搭配成噴霧瓶、稀釋瓶,瓶身上帶有“Amway”、“安利優生活”注冊商標標識,且與安利公司“Amway”、“安利優生活”注冊商標相同,噴嘴、按壓嘴上無標識,當事人在其淘寶店鋪內通過5個商品ID銷售涉案噴霧瓶、稀釋瓶,商品名稱中均帶有“安利”字樣,當事人購進上述產品時未索證索票,且明知瓶身為假冒安利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至案發,上述5個ID的銷售總額為115.55萬元。另查,當事人及其妻子曾為安利公司銷售員,并購進1706個同款正品噴霧瓶在淘寶店鋪銷售,執法人員扣除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銷售金額后,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的噴霧瓶(稀釋瓶)的最低金額為30.64萬元。
當事人明知涉案噴霧瓶、稀釋瓶瓶身為假冒安利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仍然購進并在淘寶網店銷售,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昆山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0月20日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0年11月13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于滄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0年6月11日將該案件線索移送滄縣市場監管局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為典型的網絡售假案件,如何認定違法經營額是案件焦點。由于當事人違法銷售侵權商品的周期長、價格波動大,銷售時真假混合,且銷售的侵權商品含有不侵權的配件,導致侵權商品的銷售數量和銷售金額均存疑。執法人員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將銷售周期內無法確認侵權的商品予以排除,并按照最高銷售單價計算出無法確認侵權商品的最高銷售金額和侵權商品所包含的配件的最高貨值金額,再以當事人銷售涉嫌侵權商品的總金額減去上述兩項最高金額,得出當事人銷售侵權商品的最低違法經營額為30余萬元,涉嫌構成犯罪,最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違法經營額認定方法得到了公安和檢察機關的認可,使得案件移送過程中行刑銜接順暢,對類似案件的查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9:趙某跨境郵遞涉嫌侵權防疫物資案(南京海關)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蘇州海關在對出境郵包進行例行過機查驗時,發現一個由常州出口至美國的郵包異常,遂重點查驗。開箱后發現,內容物為消毒用二氧化氯泡騰片,使用了Elite Active Gear標志,共計100罐。經查詢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系統,查驗人員認為該泡騰片涉嫌侵犯EAG商標專用權,按規定移交法規部門處理。
蘇州海關法規部門隨后與寄件人取得聯系,寄件人無法提供上述泡騰片的合法渠道購買憑證,對該批物品自愿放棄。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蘇州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第240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同意當事人聲明放棄的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中國海關參與世界海關組織制止非法假冒藥品和醫療用品跨境流動國際聯合執法行動后的首起侵權案件。
防疫物資質量事關疫情防控成敗,本案的查辦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專項風險分析,實現精準布控。海關全面強化防疫物資監管,科技和傳統手段要雙管齊下,既要在確保郵包100%過機查驗的基礎上,增加人工開拆查驗比例,還要緊盯防疫物資侵權風險構成要素,找準監管的重點地區和寄件人,有效提升查獲命中率。
本案通過對寄件人普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使其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推動案件及時辦結。普法宣傳永遠在路上,對人民群眾的普法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每起行政案件的辦理也是在全社會營造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圍的過程。
案例10:淮安某快遞公司未執行三項制度違規收寄禁寄物品案(郵政管理局)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淮安市郵政管理局收到案件線索,反映該市某物流公司違規收寄3條墨西哥黑王蛇?;窗彩朽]政管理局接到線索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開展調查工作。執法人員通過調取該企業的快遞經營許可證,對公司負責人及收寄人員進行詢問,從安易遞系統調取實名信息,從企業快件系統調取快件面單信息,結合海關詢問筆錄等證據,查明案情如下:2019年8月6日,寄件人赴淮安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屬富春花園攬收點,要求寄遞一包“食品”,內件實為“兩條墨西哥黑王蛇成體和一條墨西哥黑王蛇幼苗”,寄件人對包裹進行了封口。因該寄件人曾多次在該網點交寄快件,且多為食品、日用品,該網點營業人員未進行開箱驗視、且未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證進行查驗,即對該件進行收寄??旒鎲涡畔⒅屑募嘶?ldquo;蘇夏”,且身份證號也為虛假信息。該快件于8月7日投遞至收件人。墨西哥黑王蛇屬于野生動物,淮安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制度,導致非法寄遞野生動物,該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的相關規定,淮安市郵政管理局按照《反恐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該企業進行整改,并對該企業作出罰款10萬元,相關責任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目前,通過寄遞渠道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非法“運輸鏈”依然存在,斬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利益鏈刻不容緩。根據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省郵政管理部門印發《關于規范活體動物寄遞嚴厲打擊非法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通知》,對規范活體動物寄遞、嚴厲打擊非法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進行了專題部署。通過此案,重拳打擊通過寄遞渠道郵寄野生動物的行為,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嚴格執行“開箱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寄遞安全三項制度,構筑防范非法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堅固屏障。
2020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網絡交易監管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蘇州某餐飲店網絡銷售野生動物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14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湖畔商業街有一家飯店的老板在微信客戶群內發送售賣大雁的信息。執法隊員前往現場檢查發現有幾只鐵制的籠子關有5只灰色禽類。同時,執法人員在店主手機微信客戶群內發現店主購買大雁的信息以及售賣大雁的廣告“明天有大雁到店,活的!有需要的聯系我!提前預定!”。后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5只灰色禽類為鴻雁,屬于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購買了10只“大雁”,并通過微信在微信群發布售賣信息,截至2020年10月14日案發,5只鴻雁已被宰殺售賣。鴻雁被列入國家林業局2000年7號令《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名錄》,根據2016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稱為《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動物”)。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購買、儲存、加工、出售鴻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2020年12月,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十條三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鴻雁5只,罰款10萬元。
典型意義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野生動物非法貿易和濫食陋習等問題進一步凸顯,依法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和打擊力度,筑牢生態安全防線屏障已是刻不容緩。2020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發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對《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作出修改,從法律層面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交易。本案當事人通過微信群進行野生動物銷售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本案的查辦,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緊盯野生動物非法交易不放松,密切關注互聯網時代違法行為的新特點,積極在新領域發現新案情,并堅決予以嚴厲打擊的堅定決心。
案例2:鎮江某網店虛假宣傳江鮮案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13日,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移交線索,對當事人經營的淘寶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網店部分宣傳含有“漁民捕獲野生桂魚野生鱖魚季花魚江長江桂魚鱖魚季花魚”、“本店所售的桂魚鱖魚均為漁民捕獲的野生水域桂魚和長江流域的江桂”、“農戶現捕長江蟹單只凈重5兩母蟹單只凈重8兩公蟹”、“農戶現捕野生長江蟹母蟹單只凈重125g包活”等內容。
經查,當事人淘寶網店銷售的以上水產品并非長江產品。當事人為了提升桂魚、螃蟹銷量,將從常州某市場購進的桂魚和養殖戶購進的螃蟹宣傳為長江桂魚和長江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10月,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長江“十年禁漁”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采取一系列措施全力貫徹落實。省市場監管局迅速行動,牽頭7個省級部門組成市場監管專項組,組織開展打擊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專項行動,緊緊圍繞“生產企業無加工,線上線下無銷售,餐飲單位無供應,所有環節無廣告”“四無”任務目標,迅速開展市場銷售環節監管“五個嚴格”工作,即嚴格市場準入、嚴格市場檢查、嚴格網絡監管、嚴格廣告監管、嚴格稽查執法,全面履行市場監管職責。本案當事人以長江江鮮為噱頭的虛假宣傳行為,不僅違背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也誤導了消費者,對其他合法經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擾亂了網絡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對本案的查處,警示廣大經營者不能觸碰長江“十年禁漁”紅線,既要堅決杜絕銷售長江非法捕撈漁獲物,也不能虛假宣傳銷售的水產品為長江漁獲物。
案例3:徐州某網店哄抬口罩價格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8日起,徐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陸續接到多起投訴舉報,反映某公司通過天貓網店出售的口罩短期內價格漲幅巨大,涉嫌存在哄抬物價的行為。經查,當事人自2017年,通過天貓店鋪銷售委托蘇州某公司生產的kn95系列口罩以來,所委托生產的kn95系列口罩成本及價格均未發生變動。當事人在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銷售的涉案口罩在生產經營成本無明顯變化的情況下短時間內多次調整價格,部分產品在一周時間內調價5次,最高漲幅達467.72%,當事人疫情期間共銷售口罩41615只,銷售額共計1225214.53元,其漲價幅度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且在調查期間,當事人存在隱瞞、拒不提供銷售數量及相關賬目的情節。2020年4月,徐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行動,持續加強防疫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等價格監測預警,從嚴從快查處防疫物資以及生產所需設備、原輔材料等領域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秩序。本案中,當事人利用防疫前期防疫用品緊缺、民眾防疫心切等因素,短期內將網絡銷售的口罩價格提高數倍,牟取暴利,嚴重破壞非常時期的市場供應秩序,造成民眾心理恐慌。市場監管部門快速反應,及時依法查處、從嚴懲治,有力打擊和震懾違法行為,使哄抬物價行為在網絡空間無處藏身。
案例4:蘇州某公司網絡銷售不合格LED防爆平臺燈案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28日,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稱,江蘇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BET85-B200”的LED防爆平臺燈,經抽樣檢驗,隔爆接合面參數、外殼耐壓試驗不符合GB3836.2-2010標準,判定為不合格(屬于嚴重不合格)。當事人在收到上述檢驗報告后未提出異議。
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受市場監管總局委托,承擔防爆電氣產品國家專項抽查檢驗工作。檢驗機構在淘寶平臺購買了2臺當事人生產的LED防爆平臺燈進行了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該型號產品由當事人于2019年10月份生產,同批次產品共生產5臺,全部通過淘寶網絡平臺(含抽檢購買)銷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0年7月,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上述型號LED防爆平臺燈,罰款14679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4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商品質量是消費者最為關心的網購問題,更是熱點投訴之一,如何管好網購商品質量,成為擺在監管部門面前的一道難題。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網絡交易商品質量監管,聚焦重點領域和重點商品,科學制定網絡產品質量抽檢計劃,加大網絡產品質量抽檢力度,督促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消除網購消費者的后顧之憂,進一步釋放網絡消費潛力。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網絡產品質量抽檢,對認定為銷售不合格商品的商戶依法查處,采取措施及時制止不合格商品在網絡市場流通,切實凈化互聯網交易環境,著力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
案例5:鹽城某網店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產品案
案情簡介
根據鹽城市“市長信箱”交辦單,東臺市市場監管局調查發現,江蘇某公司擅自出廠、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查,2020年6月份,當事人生產了4臺型號為YVP-802-2、功率為1.1KW的變頻調速三相電動機,通過其在阿里巴巴網絡交易平臺上開設的網店對外銷售。該變頻調速三相電動機是《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0年修訂)中的小功率電動機,必須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當事人生產的上述變頻調速三相電動機未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變頻調速三相電動機”,系擅自出廠、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系擅自出廠、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2020年11月29日后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2020年9月,東臺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強制性產品認證”主要集中在涉及民生的機電、消費品類產品,與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在對產品認證積極引導、促進發展的同時,堅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網絡交易平臺落實強制性產品認證審查、下架、屏蔽等責任義務,共同筑牢網絡銷售產品安全防線。本案中,當事人利用消費者對網絡銷售商品信息掌握的不對等,將須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而未經認證的商品銷售他人,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給他人生產生活帶來安全隱患。該案查辦過程中,辦案人員“線上線下”同步調查,線上運用“紅盾云橋”系統調取涉案產品交易信息,線下對當事人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固定涉案產品的銷售數量等違法事實,形成證據鏈“閉環”。
案例6:鹽城某網店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10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網絡交易監測時發現,鹽城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天貓網店主頁含有“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字樣,執法人員使用存證云PC客戶端對上述網頁進行了電子數據存證。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述網店主頁更新了關于“雙十一”促銷活動的相關內容,其中“雙十一奢享禮遇”這一版塊宣傳的是消費者于2020年11月11日在該網店購買商品,滿2件就贈送紙巾1盒,滿3件就贈送紙巾1盒加洗衣皂1塊。當事人在該版塊標示“注:贈品不疊加 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是為了規定自己享有解釋贈品相關事宜的權利。調查過程中,未發現當事人通過使用“解釋權”克扣消費者贈品而獲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網絡促銷活動中,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電子商務經營者用格式條款形式保留“最終解釋權”,從而在發生合同爭議時,減輕、免除其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在“6.18”、“雙11”等網絡交易集中促銷期間,多次開展“霸王條款”專項監測,查辦了一批涉及“最終解釋權”、“概不退還”、“概不負責”等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案件。當然,實踐中,的確有一批經營者由于法律意識缺失,主觀上沒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動機,但使用了此類格式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本案的查辦,警示廣大網絡交易經營者,要切實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放在重要位置,要注重加強法律學習,自覺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
案例7:宿遷某網店誘導用戶評價案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移交線索,反映宿遷市某公司經營的天貓網店商品宣傳頁面存在“曬圖*5+視頻+好評,領紅包”的內容,涉嫌不正當競爭。經查,當事人在天貓網店的商品宣傳頁面上發布有“曬美家 領紅包啦!”、“曬圖片*5+視頻+好評”、“20元 聯系客服領紅包”的內容,當事人在確認買家收貨并給予好評后,客服通過支付寶返現給買家20元紅包,存在誘導消費者作虛假的用戶評價,欺騙、誤導其他消費者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管局2020年10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由于網絡購物的特殊性,用戶評價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或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途徑,評價的好壞應當取決于商品的質量和商家的服務水平。本案的商家采取好評返現的方式誘導消費者給予好評,消費者在作出評價時難以保證評價的客觀和真實性,甚至作出夸大或虛假的用戶評價,后續消費者也難以通過用戶評價來獲得真實、準確的商品信息。本案中,當事人“好評返現”的行為欺騙和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本質上也構成了對合規經營商家的不正當競爭。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對本案的查處,提醒網絡交易的經營者要自覺維護網絡信用評價體系,避免產生“劇場效應”;警醒消費者不要貪圖小便宜,要堅守誠信原則,堅決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營造良好網絡購物環境。
案例8:常州某網店虛構用戶評價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常州國家高新區(新北區)市場監管局接到上級線索交辦,稱當事人在天貓開設的店鋪中所經營的黑豬肉和散養土鴨的用戶評價異常,隨后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原在天貓平臺開設店鋪經營銷售野生動物(持有林業部門的許可文件),后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三部委《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的要求,停止野生動物交易,并于2020年03月20日前后分別在原野豬肉和原綠頭鴨的網址鏈接上面直接修改圖片等信息內容,售賣黑豬肉和散養土鴨。在天貓平臺的協助下查明,截至2020年4月9日,當事人共銷售一筆黑豬肉,與637條用戶評價嚴重不符;截至2020年4月27日,當事人共銷售散養土鴨63筆,與740條評價嚴重不符。當事人利用之前銷售產品的用戶評價和商品評分進行宣傳和推廣新上架產品,構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2020年9月,常州國家高新區(新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消費者在購買網上產品時,銷售量、商品評價、提問區已經成為必要的瀏覽內容,作為是否購物的重要參考。一些商家為使自己的商品在平臺搜索時排在前列,同時有較多的用戶進行正面評價,貿然通過刷單炒信等方式,虛增商品的銷量和好評量,進而提高消費者的信任度和認同感。這些“假評論”和“假銷量”一定程度上對消費者起到了誤導作用,影響了消費者對商品的判斷和選擇。本案中,當事人將已下架的商品通過修改圖片、品名等商品信息,重新上架銷售新商品,并將已下架商品的用戶評價套用至新商品上,既欺騙誤導了消費者,又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利益,理應受到處罰。
案例9:吳某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GUCCI”女包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23日,揚州市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劉某舉報,反映其通過微信從吳某處購買的一只商標為“GUCCI”的女包,懷疑是假冒商品。隨后,寶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GUCCI”、“G”注冊商標所有人古喬古希股份公司溝通,進行辨認鑒定。經鑒定,涉案女包侵犯了古喬古希股份公司“GUCCI”、“G”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明,吳某通過其他微商花費2000元購進了一只“GUCCI”女包,通過復制其他微商的“GUCCI”女包圖片發布了一則銷售商標為“GUCCI”女包的信息,后被劉某購買。吳某在未取得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許可的情況下銷售“GUCCI”女包,侵犯了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吳某上述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行為,寶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責令吳某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1萬元。
典型意義
通過微信朋友圈出售商品,由于缺乏第三方交易平臺擔保、制約等保障體系,容易出現暗箱操作的私售行為,成為假冒偽劣商品的重災區。本案中,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仿冒的高知名度商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該案的查處,警示廣大經營者,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網絡銷售行為都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電子商務經營秩序。同時也提醒消費者,應當選擇正規網店購物,不要圖便宜或便利而購買了假冒商品。
案例10:淮安某公司利用短視頻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17日,淮安市洪澤區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投訴舉報,稱某視力提升中心在抖音平臺涉嫌虛假宣傳,實際治療沒有效果,仍利用其女兒治療場景做宣傳。經查,當事人在抖音APP上,發布視頻宣傳視力恢復訓練、配鏡業務等內容吸引消費者,其內容包含“視力恢復訓練”“三位已經康復的小朋友今天來做定期檢查了”“近視眼洞訓練 弱視訓練中”“專業配鏡”“度數只降不漲”等內容。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6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工作切實加強監管的通知》明確,在目前的醫療技術下,近視不能治愈,只能在一定環境下得到緩解,從事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的機構或個人必須嚴格依法執業、依法經營,不得在開展近視矯正對外宣傳中,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等表述,誤導近視兒童青少年和家長。當事人的行為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進行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2020年9月,淮安市洪澤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以抖音等為代表的短視頻平臺迅猛發展,短視頻營銷成為一種新興的網絡購物模式。尤其在與直播帶貨結合后,在活躍消費市場,給消費者帶來全新購物體驗的同時,虛假宣傳、違法廣告、假冒偽劣、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諸多問題時有發生,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堅決維護消費者利益,克服平臺主體在外省,無法直接管轄等困難,敢于亮劍,依法監管,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有效凈化網絡市場新領域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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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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