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虛假標示食品名稱的益生菌駝乳粉,法院判處商家十倍賠償
生產虛假標示食品名稱的益生菌駝乳粉,法院判處商家十倍賠償
本刊記者 袁志紅
事實:消費者因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益生菌駝乳粉”,虛假標示食品名稱,將其訴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觀點:消費者認為涉案食品的包裝醒目位置標有食品名稱為益生菌駝乳粉,為大字體,且產品正面有一個駱駝的圖形,該產品信息中產品類型為固體飲料,執行標準為GB/T 29602,并非是益生菌駝乳粉,利用固體飲料去虛假宣傳產品為乳粉,嚴重誤導和欺騙了消費者。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認為本案不屬于民事案件范疇,消費者起訴有誤;涉案食品已經被阜陽市穎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定為標簽不合格,受到了行政處罰。
判決結果:判決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退貨退款并支付十倍賠償。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020)豫1403民初3988號
原告:金某,男,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
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經濟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070914****。
法定代表人:阮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駱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金某訴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駱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退還貨款501.81元;2、判令被告賠償損失貨款金額十倍5018.1元,共計5519.91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因生活需要于2020年3月27日在淘寶店鋪(某食品專營店)處購買商品:益生菌駝乳粉,商品買1罐發2罐,原告購買數量為2個共計4罐,單價294.48元,共計501.81元。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34120305282,執行標準:GB/T29602,生產廠家: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每罐凈含量:300克,生產日期:2020年2月28日,有限期至:2022年2月27日,訂單編號為:91216281904550****韻達快遞承運,運單號:430438754****,簽收日期:2020年3月20日。收到貨發現該產品的包裝醒目位置標有食品名稱:益生菌駝乳粉,為大字體,且產品正面有一個駱駝的圖形。但該產品的真實屬性為固體飲料并非是益生菌駝乳粉,利用固體飲料去虛假宣傳產品為乳粉,嚴重誤導和欺騙了原告。原告查詢了涉案產品上的生產許可證,發現涉案產品并不是乳粉的生產許可,生產許可明細上明確標注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飲料;類別編號:0606;類別名稱:固體飲料??芍姘府a品并不是配方乳粉。GB/T29602固體飲料是國家固體飲料的執行標準,并不是乳粉的執行標準。被告用GB/T29602固體飲料的執行標準充當乳粉來進行生產已構成了事實上的欺詐違法行為,故訴至法院。
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告金某起訴不符法律規定,應予駁回;本案不屬于民事案件范疇,原告起訴有誤;涉及產品已被立案處罰,即宣告終結,該產品包裝標簽標識中,明確表明產品類型是固體飲料,而非原告所稱駝乳粉,2020年4月1日,金某以書面形式在安徽省阜陽市場監管平臺投訴被告,后經阜陽市潁東區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我公司存在標簽不合格現象,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罰款5.1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由市場監管部門對金某投訴行為予以書面回復,原告投訴在前,起訴在后,其投訴和起訴的目的和理由一致,且我司已經收到市場監管局的處罰并履行了處罰,因此對此事我司受到了處理并履行了結果,證明此事系最終結果,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處罰時,并未作出我司賠償投訴者的相關規定,我司也無須承擔,倘若金某因此不服,可以提請行政訴訟,因為金某訴求中的十倍索賠系《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而此案也因《食品安全法》作出相應處罰;據金某聲稱,其個人在2020年3月27日下單購買,3月30日簽收。貨值金額501.81元。而在2020年4月1日在被告所在地阜陽市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進行投訴,在投訴內容聲稱“依據食品安全法合理賠償消費者”,可見,金某在投訴時,索賠的依據是《食品安全法》,而在市場監管局依法調查核實,給予金某答復后,金某未達到其索要錢財的目的,而重新采取另外一種渠道——民事訴訟,其真實目的并非對產品本身造成實質上的影響,最終目的是達到其索要錢財的目的。因此我司對此堅決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金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淘寶店鋪(某食品專營店)處網購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益生菌駝乳粉共計4罐,單價249.48元,商品買1罐發2罐,共計501.81元(包含2.85元運費險)。原告收到貨發現該產品的包裝醒目位置標有食品名稱為益生菌駝乳粉,為大字體,且產品正面有一個駱駝的圖形,該產品信息中產品類型為固體飲料,執行標準為GB/T29602,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SC10634120305282。原告金某于2020年4月1日投訴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后轉到阜陽市穎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2020年6月4日,阜陽市穎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阜東)市監新罰字第(2020)1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查明“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6月份開始生產亨***等品牌益生菌駝乳粉,生產的罐裝益生菌駝乳粉有***家、***傳奇、西域***、亨***等品牌,標簽除品牌、廠名不同外其他信息一致,全是由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生產、銷售,等等”,該局認為“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7718》第3.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和第4.1.2.1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決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法沒收當事人生產的罐裝益生菌駝乳粉6罐、盒裝益生菌高鈣駝乳粉1盒,沒收違法所得1616元,罰款51000元”。原告金某以被告構成了事實上的欺詐違法行為為由,訴至本院。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原告金某網購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益生菌駝乳粉產生糾紛要求賠償,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投訴后阜陽市穎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影響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案涉益生菌駝乳粉標簽標注的產品品名不能真實、準確的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存在虛假、夸大易使消費者誤解的文字和圖形的違法行為,已經(阜東)市監新罰字第(2020)1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故本院對原告金某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給原告金某貨款501.81元;
二、原告金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退還給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案涉益生菌駝乳粉4罐,如不能退還,不能退還的部分按每罐124.74元抵扣返還的貨款;
三、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金某賠償金4989.6元;
四、駁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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