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單縣市場監管局以案釋法——某超市經營過期食品案

    2021-04-23 09:52:57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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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單縣市場監管局以案釋法——某超市經營過期食品案
      
      彭建 本刊記者 朱有剛
      
      不久前,山東省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單縣某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貨架上擺放有糯米鍋巴1盒,產品上標注“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20年4月9日,保質期:180天”;另擺放有營養肉絨2罐,產品上標注“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19年11月1日,保質期:12個月”。這兩種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該超市仍在貨架上銷售。該超市共購進了糯米鍋巴6盒,營養肉絨6罐,能提供出購貨單據,并查驗了供貨者手續。糯米鍋巴的購進價是12元/盒,銷售價是15元/盒;營養肉絨的購進價是44元/罐,銷售價是48元/罐。經查,在超過保質期后,該超市共銷售了3盒糯米鍋巴,并已召回2盒,營利3元;營養肉絨過期后沒有銷售。
      
      【調查與處理】
      
      該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單縣市場監管局責令該超市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分析】
      
      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如干燥、陰涼、冷凍、冷藏等)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食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超過保質期,就可能變質,這種情況下食用,會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單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其依法處罰。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安全隱患大。食品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在經營過程中,應當持續保證食品安全。在本案中,雖然該超市僅售出3盒超過保質期的糯米鍋巴,并已召回2盒,但其未盡到食品經營者定期檢查和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監管過程中,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斷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誠信經營和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力度,督促食品經營者認真做好每一個環節,保障群眾食品安全;同時加強對食品經營環節的檢查,發現不足的地方指導食品經營者及時改正,一旦發現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應仔細查看包裝上標簽信息是否齊全、清晰,做到“三查三注意”:一查食品包裝標識是否齊全,注意食品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二查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注意是否超過保質期;三查食品外觀,注意不購買感官異常的食品,并索取購貨憑證。一旦所購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合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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