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不是想傍就能傍!江蘇發布第一批仿冒混淆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導刊南京訊(通訊員 方方 本刊記者 崔愛霞)知識產權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無形資產,是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影響企業興衰成敗的重要因素。其中,知名企業字號、商品名稱及包裝裝潢等商業標識權益,能為權利人企業帶來顯著競爭優勢。江蘇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嚴厲打擊仿冒混淆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取得良好成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了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近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了仿冒混淆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2021年第一批)8件,宿遷市洋河新區查處某酒業公司仿冒藍色經典系列產品案、常熟市查處某蟹業公司仿冒陽澄湖大閘蟹案、徐州市泉山區查處某商貿公司仿冒山東沂蒙六姐妹公司食品案等三件涉食品類侵權案件位列其中。
案例一
江陰市查處某鋼管公司仿冒界達品牌鋼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0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江陰市某鋼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鋼管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經查,江陰鋼管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1日,其法定代表人2009年以前系江蘇界達特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界達公司”)的銷售經理,辭職后創辦了江陰鋼管公司,從事江蘇界達公司相關的產品代理和分銷。2019年起,當事人為能及時供應客戶少量急需的“JD”界達品牌鋼管,將事先備好的相應規格型號的無標無縫鋼管,擅自噴標“JD”+CCS(船級社認證標志)+型號規格+爐批號+產品標準代號,以達到與江蘇界達公司產品所特有的企業識別代碼“JD”及產品相應標識符號(JD+型號規格+具體產品編號+產品標準號+CCS)混淆,使客戶誤認為是江蘇界達公司所生產的產品。經執法人員走訪調查,證實“JD”“界達”鋼管在行業內的知名度、認可度和相關代碼識別度。當事人庫存的46支噴標“JD CCS410II 42*3.5 19-111999 C2003J0816 GB/T5312-2009”鋼管共2.04噸,貨值金額10,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江陰鋼管公司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授權,購置噴碼機將鋼管擅自噴標權利人企業識別碼、產品特有標識并出售,使客戶誤認為是權利人生產的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違法商品2.04噸,并罰款1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宿遷市洋河新區查處某酒業公司仿冒藍色經典系列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日,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宿遷市某酒業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待包裝的外包裝箱正面標注“高端定制”字樣的成品白酒60箱(酒精度:40.8%vol×4),白酒內盒呈長方體狀,通體藍色,其中內盒正面頂部標注有以帶狀絲帶為底的橢圓型圖案、“飛翔翅膀(圖案)”以及“安民宇夢”、“中國*洋河”等字樣,內盒外側中間部位有銀色長方形按扣,酒瓶呈流線型水滴狀,瓶蓋頂部呈水晶頂冠狀式并有銀色案文,瓶身中間部位粘貼藍色水滴流水線條和橢圓形鋁制標簽,標簽中標有“安民宇夢”、“中國*洋河”等字樣;發現待包裝的瓶身處標注“接待專供”等字樣的“高端定制”白酒30箱(酒精度:40.8%vol×4),該種白酒的內外包裝物、酒瓶等的顏色、形狀與前述白酒相一致,僅在瓶身橢圓形鋁制標簽標有“接待專供”、“中國*江蘇”等字樣相區別。該批產品在包裝盒和容器等的設計、開啟方式、圖文排列組合等多方面與長期大量推廣、宣傳、銷售、維護并得到公眾高度認可、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藍色經典”系列產品存在相同或近似之處。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其生產銷售的白酒是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混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人民政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高端定制”白酒90箱,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常熟市查處某蟹業公司仿冒陽澄湖大閘蟹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9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常熟市某蟹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先從上門推銷的人手中以2.1元/只的價格購進標有“陽澄湖大閘蟹”字樣的包裝袋2100只,后將部分自產自銷的本地塘蟹,在加施標有“金脂滿堂®”、“弘揚陽澄湖蟹業”的蟹扣后,用涉案的“陽澄湖大閘蟹”包裝袋包裝后進行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尚有1988只“陽澄湖大閘蟹”包裝袋尚未使用,12只包裝袋已經使用尚未寄出,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2000只“陽澄湖大閘蟹”包裝袋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供述,使用涉案包裝袋進行包裝的大閘蟹的平均售價是300元/份,共對外銷售88份,待發貨12份,貨值金額共計30,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混淆行為。
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立即進行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常熟市查處某機電設備公司仿冒凱泉泵業公司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1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某房地產建設工地使用的電泵進行執法檢查。
經查,安徽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定制生產了56臺污水污物潛水電泵,其中3KW功率的26臺,每臺定制價690元;2.2KW功率的30臺,每臺定制價520元,合計33,540元。又向不明商販定制標有產品名稱“三相污水污物潛水電泵”、型號“65WQ/E33-18”、“上海凱泉泵業有限公司”等字樣,以及功率、揚程、流量、電壓等技術參數內容的金屬銘牌加貼至上述電泵上,以簡易木箱包裝后分兩批銷售給某房地產建設公司,銷售款合計37,500元,獲利3,960元。
經上海凱泉泵業(集團)有限公司確認,其從未授權安徽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標注有“上海凱泉泵業有限公司”字樣的污水污物潛水電泵,涉案56臺電泵也非上海凱泉泵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
案發后,當事人為減輕不良影響,已協助房地產建設公司將上述56臺電泵銘牌摘除后進行拆除。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生產、銷售標注有權利人公司名稱字樣的污水污物潛水電泵,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的混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罰款6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寶應縣查處某服裝店仿冒“紐百倫”標識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寶應縣某服裝店進行執法檢查。
經查,當事人在未能提供相關授權或者委托證明材料的情形下,擅自在其營業場所使用與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近似的標識,門店門頭上店招為“N”的標識(單一黑色底,單一白色“N”字母加“®”注冊標識,下方文字為“美國?紐百倫(授權)”),門店收銀臺后墻面上粘貼有“N”的標識(單一黃色底,單一白色“N”字母加“®”注冊標識),收銀臺前面粘貼有“N”的標識(單一黑色底,單一白色“N”字母)。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店銷售的運動鞋是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的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將涉事標識進行了替換、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寶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徐州市泉山區查處某商貿公司仿冒山東沂蒙六姐妹公司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6日,徐州市泉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山東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舉報稱,青島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袋裝煎餅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了其知名企業名稱。經調查,當事人從山東省臨沂市某農貿市場采購了一批袋裝煎餅,并供應徐州市泉山區大潤發超市進行銷售。當事人向超市提供的商品標簽及檢驗合格證上均標注了舉報人的廠名、廠址,經舉報人證實,該公司從未生產過上述規格的散裝煎餅,也從未向當事人及該超市銷售過任何食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的混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徐州市泉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蘇州市吳江區查處某家用電器商行仿冒小天鵝洗衣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5日,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家用電器商行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洗衣機外包裝及產品本身上標有廠家為“武漢小天鵝洗衣有限公司”,經清點該批洗衣機共計9種型號161臺。經“小天鵝”注冊商標持有人無錫小天鵝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批洗衣機非其生產或授權生產的產品。
經查,當事人所經營的標注有“武漢小天鵝洗衣有限公司”字樣的洗衣機共175臺,其中165臺系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無錫小天鵝股份有限公司訴武漢小天鵝洗衣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終審判決生效后仍違法經營的洗衣機,違法經營額為80,16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的混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吳江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洗衣機,并作出沒收涉案洗衣機,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連云港市查處某置業有限公司仿冒香溢系列品牌樓盤案
基本案情
連云港市某置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售樓處開放后開展“香溢府”為推廣名的營銷宣傳,2019年12月份取得房產預售許可證后開始銷售。至2020年7月底,當事人共取得銷售額31,8492,349元,其中住宅銷售額306,028,529元,商鋪銷售額12,463,820元。經調查,“香溢”為連云港香溢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溢房地產開發)的知名小區品牌,在市區房地產開發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香溢房地產開發的“香溢”系列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稱作為推廣名進行宣傳、推廣,使公眾引人誤認為“香溢府”是香溢房地產開發的樓盤或者與香溢房地產開發的以香溢為字號的系列樓盤存在特定聯系。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混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連云港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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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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