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困難可“休眠” ——任城區市場監管局推行企業“休眠”制度
經營困難可“休眠” ——任城區市場監管局推行企業“休眠”制度
王允 本刊記者 陳德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市場經濟基礎的穩定和投資者及其經營活力,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推動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日前,任城區市場監管局結合市場監管職能,組織召開企業休眠制度工作動員會議。區市場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華茜出席會議,區市場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強出席并主持會議。

企業休眠制度是針對部分企業因外部環境、市場需求、原材料供應、資金周轉等因素影響,出現暫停經營活動,但仍有意愿繼續經營,企業決定暫停經營,且在此期間不發生任何交易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休眠”,“休眠”期間除不從事經營活動外,企業仍然具備商事主體的其他合法權益。“休眠”期滿前可以自主申請恢復正常狀態。
任城區市場監管局以企業需求為導向,多方征求意見,向省市局進行匯報,爭取上級部門工作支持,決定對暫時停止經營的企業設立“休眠期”,對于“休眠”企業,休眠期間無需報送年報;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時,對休眠企業可不進行住所檢查,檢查聯系情況視同為“聯系正常”,檢查結果按“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 ,不因通過登記住所無法聯系將其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如想申請“休眠”,應具備7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休眠”:1.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被列入后已經移出。2.經營范圍不涉及許可經營事項,不涉及金融類、培訓類或其他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業。3.未發放預付卡或預收資金。4.未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5.不存在生效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的。6.非上市公司。7.沒有市場監管部門認為不適宜休眠的其他情形。“休眠”期滿前可以自主申請恢復正常狀態。單次休眠期限不超過2年,企業可二次申請休眠。
在下步工作中,區市場監管局將加大政策宣傳和推廣力度,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休眠”提醒和“復蘇”預警,避免企業不了解相關政策而錯失機會;對于“休而不退”的企業,要為其提供支持和幫扶,使其能夠擺脫困難并重返市場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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