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公布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1-11-19 10:48:56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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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公布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六批)
      
      記者 朱有剛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組織開展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快準嚴”理念,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集中優勢兵力,精準重拳出擊,依法嚴查嚴辦違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F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濟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濟南經十路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豬肉以及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1年8月,根據媒體報道線索,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對濟南經十路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銷售豬肉及其制品過程中,將發黏、發臭等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豬肉混入正常肉品中以“特價肉”或制作成肉餡、香腸進行銷售,涉案貨值共計1.85萬元,違法所得共計1.79萬元。當事人售賣變質肉的違法行為與其在經營場所現場宣傳“不賣隔夜肉、天天新鮮”等內容明顯不符,構成了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8月28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對濟南經十路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豬肉及其制品以及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79萬元,沒收相關肉品,罰款137.15萬元,罰沒款合計138.94萬元的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落實“處罰到人”。其中:對違法行為負有總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總經理孫某、對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的生鮮部經理張某、對直接負責肉品食品安全管理的肉品課主要負責人李某、對直接參與處理并銷售有異味變質豬肉的肉品課員工張某和姜某等5人,分別處以其2020年度在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到10倍不等的罰款,罰款合計92.65萬元。
      
      食用腐敗變質的豬肉,易造成感染性的腸道疾病。媒體曝光后,濟南市市場監管局迅速行動,立即查封涉案豬肉及其制品,嚴格落實“四個最嚴”的要求,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頂格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落實“處罰到人”,形成強大震懾,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二、青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經銷“青麒牌”特制啤酒“傍名牌”案
      
      根據舉報線索,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對平度市越用越有調味品批發商行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銷的“青麒牌”特制啤酒與青島啤酒易拉罐500ml(經典)包裝、裝潢近似,涉案產品23900提,經銷“青麒牌”特制啤酒票據一宗245張,違法經營額17.92萬元。經對涉案產品與青島啤酒的包裝、裝潢的色彩、文字、圖案等各要素以及整體、部分逐一比對,該商行經銷“青麒牌”特制啤酒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2021年9月,青島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并處罰款53.77萬元的行政處罰。
      
      商標、標識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關系著企業的商譽和形象。近年來,農村和城鄉結合部成為“山寨”酒水的集散地和高發區,消費者對“傍名牌”“山寨”產品辨識度不高,維權意識較弱。市場監管部門在“鐵拳”行動中鑄利劍,出重拳,依法查處經銷“傍名牌”“山寨”酒水違法行為,進一步凈化市場消費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威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慧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1年3月,根據案源線索,威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對山東慧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自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委托清遠市龍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含有匹可硫酸鈉的田芯果復合植物壓片糖果1080盒,貨值共計4.12萬元;當事人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上述涉案食品979盒,獲利8811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2021年8月,威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合計33.8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5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固體飲料、壓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專項整治的通知》中將匹可硫酸鈉列為重點檢查的非法添加物質。匹可硫酸鈉為進口原料藥,主要用于治療便秘的緩瀉劑。本案涉案企業為食品經營單位,通過抖音、小紅書等網絡平臺招攬消費者,經微信聊天銷售涉案產品,銷售渠道比較隱蔽,非法添加物匹可硫酸鈉的認定是案件查辦的重點,該案的成功查處取得了積極的社會效果。
      
      四、淄博市桓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巨順化工設備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根據舉報線索,淄博市桓臺縣市場監管局對山東巨順化工設備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外包裝標識“飛源、制冷劑404A”的非重復使用焊接氣瓶。當事人提供不出上述氣瓶的相關檢驗報告、驗收記錄和銷售記錄。當事人銷售未建立檢查驗收、銷售記錄制度和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定,涉案金額18.88萬元。2021年8月,淄博市桓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萬元,沒收尚未銷售的氣瓶490只、沒收違法所得17.39萬元的行政處罰。
      
      非重復使用焊接氣瓶作為特種設備在生產制冷劑的生產企業中廣泛使用,使用未經檢驗的非重復使用焊接氣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以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為契機,對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嚴打擊”狀態,有力保障氣瓶充裝和使用安全。
      
      五、泰安市泰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木偶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根據消費者投訴,2021年6月,泰安市泰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山東木偶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山東木偶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一家淘寶店鋪代運營服務商,以幫助客戶刷單、虛構成交量等手段提高客戶排名,以虛假、誤導性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騙取消費者資金投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2021年9月,泰安市泰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近年來,隨著電商的快速發展及網購市場不斷繁榮,交易量、信用評價、商品評價等在電商平臺的作用不言而喻,網絡刷單行為應運而生,并逐漸演變成危害市場秩序的“痼疾”。該案的查處,給“刷單炒信”行為劃清紅線,起到震懾違法主體,維護市場的公平秩序作用。
      
      六、棗莊市山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東聯水泥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水泥案
      
      2021年 4月,山東東聯水泥有限公司生產的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型號規格:P32.5,50kg,生產日期:2021-03)在山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檢中,因氯離子項目不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調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型號的不合格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51噸,貨值1.25萬元,違法所得41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1年7月,棗莊市山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水泥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2.5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涉案產品既是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也是社會關注焦點。劣質水泥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若用于建設工程,不僅會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壽命,更容易危及人身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銷售劣質水泥的違法行為,“鐵拳”出擊,毫不手軟,切實消除社會潛在的安全隱患,有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七、青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島大臉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虛假宣傳案
      
      根據有關線索,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對青島大臉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產品推介、展示ppt、互聯網平臺、贈送紙質版宣傳材料、紙質版調查問卷等方式,宣傳普通益生菌固體飲料、壓片糖果的殺滅幽門螺旋桿菌、防治胃病、婦科炎癥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宣傳提高免疫力等保健食品功能,宣傳獲得“初級工業部乳制品認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TGA藥品管理局認可、通過GMP認證、清真認證”等內容,對產品的性能、曾獲榮譽、合作方等實施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無法提供相關內容真實、有效、合法的證明材料,違法經營額15.31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2021年6月,青島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普通食品的宣傳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宣傳保健食品功效。本案中,當事人為了達到擴大銷量的營銷效果,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給消費者健康帶來風險。市場監管部門嚴查重處虛假宣傳類違法行為,堅持露頭就打,有力震懾違法者,促進消費者理性消費,有效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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