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爾濱市市場監管領域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22-03-15 10:11:35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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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市市場監管領域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朱大治
      
      2021年,哈爾濱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緊盯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精準發力,嚴厲打擊市場領域各類違法行為,共辦結行政處罰案件5828件,罰沒款3445.54萬元,移送公安機關立案 12 件,切實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F將2021年全市市場監管領域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案
      
      2021年7月1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與哈爾濱新區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松北公安分局食藥環大隊開展聯合檢查時發現,黑龍江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宣稱有疾病治療效果、具有性保健功能的食品,執法人員對其經營的上述食品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進行了抽檢,經檢驗其經營的食品中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經營上述食品的購貨商資質、生產企業資質、合格證明文件、進貨查驗記錄、購進記錄及銷售記錄。執法人員在其庫房及住宅中發現其用于銷售的涉嫌添加藥物食品共計9個品種951盒(瓶),貨值金額2萬余元,上述產品經檢驗均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涉嫌經營添加藥品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現已對2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例二:某海鮮行侵犯知名品牌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6月,群眾舉報哈爾濱潤恒農副產品綜合大市場商戶王某涉嫌銷售侵犯某知名品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肥羊肉片。哈爾濱新區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在公安部門配合下,對涉嫌商標侵權行為的非法生產者以及8家銷售單位進行調查,抓獲犯罪嫌疑人4名,搗毀涉嫌商標侵權的非法加工點1處,查獲成品加工、包材生產等生產線1條,扣押侵權某知名品牌商標的羊肉近3400公斤、各類包材9萬余件,涉案貨值近500余萬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三:某五金建材電線電纜經銷處銷售不合格電線電纜和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案
      
      2021年8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道外區某五金建材電線電纜經銷處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經銷處涉嫌銷售偽劣電線電纜。經查,該經銷處銷售偽劣電線電纜和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列入目錄產品、強制性認證(CCC),涉案案值超200萬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之規定。因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四:某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6月22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進一步推進房地產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對黑龍江某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行為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網站對外發布的獲得獎項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并且在廣告中使用了“具有獨一無二的風水格局”“強大的風水格局,必得非凡之人,擁有非凡之物,方能鎮住”和“最大規模的寫字樓”“最大的停車場”等用語,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和含有“絕對化”用語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對黑龍江某置業有限公司責令停止發布上述廣告,處2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某科技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2021年5月17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哈爾濱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開始在美團大眾點評網平臺幫助某某探案館等13家店鋪進行刷單好評,共收取精選評價費用5.77萬元。該公司虛假宣傳(刷單炒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作出對哈爾濱某科技有限公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某液化氣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1年8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道里區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對該公司充氣站充氣車間外存放204只液化石油氣瓶(其中65只屬超期氣瓶、60只屬于報廢或“翻新氣瓶”)予以查封。當日下午,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氣站檢查,發現該氣站對扣押的204只氣瓶進行了充裝。該公司充裝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報廢、“翻新”氣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對哈爾濱市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處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七:某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及未進行充裝前充裝后檢查案
      
      2021年4月29日,哈爾濱市雙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哈爾濱某能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正在使用的36臺固定式壓力容器和2條天然氣壓力管道無定期檢驗報告,以及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時未進行充裝前后檢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八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對哈爾濱某能源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處1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八:孫某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案
      
      2021年4月4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哈爾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對賓縣孫某(某農機管理服務站實際經營者)經銷的車用柴油進行抽樣送檢,經檢測,其經銷的0號、-35號車用柴油均判為不合格產品。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責成賓縣市場監管局對此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經查,當事人分別從遼寧沈陽某石化有限公司購進11.62噸0號車用柴油,從大連某石化有限公司購進16.67噸-35號車用柴油。2021年4月7日,賓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孫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作出對孫某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0號車用柴油5.02噸、不合格-35號車用柴油7.37噸,沒收違法所得8.21萬元,處7.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九: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涉嫌從非正規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0年11月,哈爾濱市南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按照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南崗區某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銷售給投訴人的“銀杏葉提取物片”“阿司匹林腸溶片”,不在該公司所購進的“銀杏葉提取物片”“阿司匹林腸溶片”藥品批次里,并且無法提供藥品來源的相關證據材料,屬于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當事人未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對哈爾濱某大藥房有限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0.15萬元,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某冷鮮肉店銷售不合格豬肉案
      
      2021年4月20日,哈爾濱市南崗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檢驗報告》,南崗區某冷鮮肉店銷售的豬肉(五花肉)(銷售日期2021年3月23日),經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抽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南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于當日對當事人送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該冷鮮肉店在市場小販處購進10kg豬肉,交易過程中未索要和保存該涉案肉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相關憑證。該冷鮮肉店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作出對南崗區某冷鮮肉店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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