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場監局發布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
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
第二批典型案例
朱大治
2022年上半年,哈爾濱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持續開展打擊發布虛假廣告、非法使用特種設備、食品中添加藥品、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密切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F將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哈爾濱市賓縣某醫院涉嫌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服務價格案
2021年11月,賓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按照醫療專項檢查工作要求集中進駐某醫院,在進駐期間發現該院設立120急救中心,并收取車費、急救出診費、院前急救費、護送費、擔架費等費用。經查,護送費、擔架費未列入《哈爾濱市公立醫療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且沒有正式的批復文件,屬于自立項目收費,涉嫌違法收費。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構成了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4.57萬元,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罰沒款共計29.1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哈爾濱市香坊區某成人日用品店涉嫌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市市場監管局與香坊公安分局聯合開展保健食品專項檢查,在該成人日用品店中發現九頭鳥速溶片、綠色偉哥等9個品種產品。產品外包裝上標注藥用功效,宣稱具有性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療效果,且無法提供產品的購貨來源、出廠證明、合格證明等材料。經抽樣檢驗,其銷售的九頭鳥速溶片、綠色偉哥等7個品種檢出藥品西地那非;諾貝爾膠囊檢出藥品西地那非和他達拉非;戰狼檢出藥品他達拉非,上述產品共計204盒,貨值金額1.03萬元。當事人經營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和他達拉非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涉嫌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將此案移送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
案例三
圖片
哈爾濱市道外區某購物廣場主食店涉嫌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道外區某購物廣場主食店王某某在開花饅頭的制作過程中,誤將明礬(又稱十二水硫酸鋁鉀)當成甜蜜素添加到開花饅頭中,其貨值金額12元,違法所得12元。當事人制售鋁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開花饅頭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鋁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依據《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道外區某購物廣場主食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元,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哈爾濱市南崗區某飲品店涉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2年3月,南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極光新聞提供的案源線索,對哈爾濱市南崗區某飲品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在當事人店內擺放著超過有效期的玫瑰蔓越莓(代用茶)及白桃烏龍茶(調味茶)等食品。經查,當事人使用過期乳酸菌飲料制售飲品的行為,屬于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制售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店內存放著過期玫瑰蔓越莓(代用茶)、白桃烏龍茶(調味茶),雖未銷售,屬于未按要求清理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資質、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未如實填寫進貨臺賬的行為,屬于采購食品及添加劑時未按法律規定履行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決定對該飲品店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哈爾濱某包裝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涉嫌妨礙公平競爭案
2021年11月,依據黑龍江省知識產權局案件調查通知要求,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哈爾濱市某塑料包裝公司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哈爾濱市某塑料包裝公司在與哈爾濱某肉制品公司合作中,依雙方合作約定,負責為對方設計制作有關商品塑封包裝袋。在為某肉制品公司設計塑封袋時,該公司在網絡上搜尋到原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樣式,認為這個標志醒目,于是在設計中稍作改動并與對方公司的商標疊加在一起印到了塑封袋上。經此設計確定的塑封袋上使用的標志與原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在采用的圖形、圖形顏色、圖形布局基本樣式上構成近似,該公司向對方交付此種樣式的塑封包裝袋4.5萬個,違法經營額共計1.8萬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已構成實施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關的混淆行為妨害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
哈爾濱市巴彥縣某建材商店涉嫌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2年4月,巴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巴彥縣某建材商店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商店正在使用一臺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車型CPC30,配置號03K,額定起重量:3000KG,出廠編號:020306A1250),該企業無法提供監督檢驗報告。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叉車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并對其下達了《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經查,該店用于裝卸貨物的叉車是2021年5月從他人手里抵賬設備,無該叉車出廠相關資料,收到該叉車后未申請檢驗便開始使用,執法人員檢查時正在使用該叉車從事經營活動。該建材商店使用未經檢驗叉車的行為構成了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罰款3萬元行政處罰。
案例七
哈爾濱某電站設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2年4月,平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哈爾濱市平房區的哈爾濱某電站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有1臺起重機在用,現場未提供該臺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檢驗報告、維修保養記錄和設備檔案,無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等相關制度?,F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該臺起重機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四十條相關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起重機械、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停止使用起重機械設備,并處罰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哈爾濱市道外區某潔具總匯涉嫌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2022年3月,道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據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對哈爾濱市道外區某潔具總匯銷售的鋼制散熱器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對禧龍水暖市場哈爾濱市道外區某潔具總匯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有不合格產品在售。經查,該商店銷售的三種鋼制散熱器是2021年8月從天津市某散熱器有限公司處購進的,共計750柱,目前已全部售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哈爾濱市道外區某潔具總匯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47萬元,處罰款3.0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哈爾濱市松北區某煙酒行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2年3月,松北區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哈爾濱市松北區某煙酒行進行執法檢查,在其銷售貨架上發現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品牌白酒共44瓶。經查,哈爾濱市松北區某煙酒行銷售的白酒,經上述品牌白酒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鑒定(辨認)意見書(報告)》確認,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涉案貨值共計2.4584萬元。是該煙酒行在2022年元旦左右向個人回收的,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和交易記錄。該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煙酒行作出沒收涉案白酒44瓶,處罰款2.4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哈爾濱市通河縣某化肥直銷店涉嫌經銷化肥包裝袋標識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案
2022年4月,通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通河縣某化肥直銷店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禾旺達牌水稻專用摻混肥料包裝袋上標注的執行標準GB/T21633-2008屬于廢止的標準(2022年1月8日生產),該化肥直銷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通河縣某化肥直銷店作出責令停止銷售,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熱詞搜索:
[責任編輯:]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