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錫某農貿市場未盡到管理責任被處罰的案例分析
摘要:
江蘇作為經濟較發達省份,以集中交易市場、柜臺出租和展銷會形式開展的經營活動,在市場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活動中較為常見。上述形式的經營單位一般規模相對較大、經營戶比較集中、人流及社會影響力較大,對相關單位的監管僅僅依靠市場監管人的力量遠遠不夠。本案的查處對加強集中交易場所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環境、有效壓實經營主體責任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集中交易市場、經營主體責任、安全監管
相關案情
近期,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涉案線索,反映轄區內J公司開辦的農貿市場內存在部分經營者無證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確認反映情況屬實。J公司涉嫌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盡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J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J公司主要開展市場設施租賃、市場管理服務相關的經營活動,其開辦的農貿市場屬于集中交易市場,市場內經營戶以開展食品經營活動為主。案發時,該農貿市場內有3家食品經營單位均存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J公司作為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在案發前已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現屬于其管理范圍的經營戶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但礙于情面未及時有效制止,僅對相關經營戶口頭告知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也未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導致上述違法行為持續發生。
J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J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374.99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查辦過程的幾點思考
第一,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對于此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相對人為“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其中何為集中交易市場,目前頒布的法律法規中尚未見明確定義。根據2013年《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所述“本意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個經營者入場獨立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經營場所。”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調整對象主要為食品及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因此,集中為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固定商位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個經營者入場獨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辦單位適用本法。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法定職能過程中,常見的上述類型經營主體有農貿市場、食品批發交易市場、開展餐飲服務的商場或商業綜合體、舉辦美食節活動的舉辦者等。
第二,應盡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有哪些?!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主要有兩點:一是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二是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一點明確了市場開辦者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為防范食品安全問題應開展的基本工作,第二點明確了對發現的問題應如何進行處置。本案當事人雖然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現了無證經營問題并予以提示,履行了部分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但是在發現問題的后續處置上未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未完全盡到相應管理責任,使違法行為未能得到及時制止或改正,故而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
第三,違法所得的計算。此類違法行為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此處予以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為由市場主辦方向無證經營的經營戶收取的租金、管理費用等。需注意的是,多數市場主辦方在收取相關費用時,一般是按照整年一次性收取的,執法部門不可將違法經營者租賃經營場所的全年租金均認定為違法所得,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務必準確查清經營戶的違法行為是何時開始、何時結束的,再根據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結合雙方訂立的租賃合同、收款憑證等對違法所得予以計算。
積極意義
以集中交易市場、柜臺出租和展銷會形式開展的經營活動,在市場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活動中較為常見。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是相關經營活動的第一管理責任人,對在經營場所內開展的經營活動負有法定責任和義務,理應檢查督促在其管理范圍內的經營戶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維護良好秩序,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一旦發現問題需及時處理并報告相關監管部門。但不乏有的主辦單位重招商引資、輕日常管理,對于場內經營者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采取縱容默許的態度,導致場內經營戶良莠不齊,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食品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證。而監管部門在對此類經營活動開展監管時,較為常見的是僅對發生問題的違法經營戶進行查處,較少追究相關主辦單位的主體責任,亦使相關主辦單位的主體責任意識逐漸淡化,失去了一道重要的食品安全監管防線。本案的查處為相關經營主體敲響了警鐘,對加強集中交易場所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環境、有效壓實經營主體責任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供稿: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李倩暉 鄒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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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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