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銷售“十不準” 規范主體之責任
新聞媒體走基層 市場監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篇
食品銷售“十不準” 規范主體之責任
一一河南省發布食品銷售“十不準” 進一步明確食品銷售主體責任
本刊記者 柴占陽 通訊員 劉劍平 鞠海生
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60號),不斷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約束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持續提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食品銷售“十不準”,要求食品經營者嚴格執行“十不準”要求,并在食品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食品銷售“十不準”明確規定:
不準無證無照和超范圍經營食品;
不準采購無合格證明或來源不明的食品;
不準銷售“三無” 食品;
不準銷售過期食品;
不準銷售無檢驗檢疫證明的畜禽肉;
不準銷售假冒偽劣食品;
不準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
不準無健康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
不準未按儲藏溫度要求存放冷藏冷凍食品;
不準未按“三防” 要求銷售散裝食品。
食品銷售“十不準”內容簡單明了,對食品經營者一次性告知,進一步明確了銷售主體責任,既可對照自查自糾、強化行業自律和自我監督管理,又擴大了對食品安全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氛圍,切實提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效率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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