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以案釋法”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導刊南京訊(通訊員 周瑞)為進一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橋林分局從查辦的案件中,選取具有一定代表性且與群眾關系較為密切的民生領域案件予以公布,以案釋法引導市場主體依法依規經營,共同規范市場秩序。
一、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叉車案
2022年2月11日,橋林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其正在使用的2臺叉車下次定期檢驗日期為2022年1月,而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叉車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明。經核查,當事人使用的兩臺叉車均已超過檢驗有效期。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超期未檢的叉車,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橋林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上繳國庫。
叉車作為廠(場)內機動車輛,屬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國家對特種設備實施法定強制性檢驗,通過檢驗及時發現和消除特種設備缺陷和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因此,使用單位應當在叉車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二、某通訊器材店侵犯注冊商標權案
2022年4月26日,橋林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某通訊器材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其店內正在銷售一款某品牌手機保護殼,包括印有注冊商標的手機保護殼2個和印有注冊商標的手機保護殼25個。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以上兩個圖案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授權許可證明材料,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同時,經該品牌商標權利代理人現場辨認,上述27個手機保護殼是侵犯了該品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案發后,當事人能及時整改,主動配合本局的調查工作,橋林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27個手機保護殼,并處以3000元罰款,上繳國庫。
商標是一個企業或產品身份的象征,更是知名品牌的最為重要的知識產權。而商標侵權行為會擾亂正常的商品市場的秩序,誤導消費者,從而滋生社會矛盾,必將受到嚴厲處罰。
三、某電動自行車經營部從事經營性加裝電動自行車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案
2022年10月20日,橋林分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動自行車經營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銷售的5臺某品牌電動自行車坐墊長度與合格證圖標不一致,且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從經銷商處訂購了34臺某品牌電動自行車進行銷售。為迎合消費者需求,對其中5輛電動自行車的坐墊進行了加長,同時上述電動車銷售時未明碼標價。
當事人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橋林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橋林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以上兩項合計罰款5500元,上繳國庫。
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加裝,會破壞車輛的整體安全性能,出現超速超重等情況,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廣大市民在購買電動自行車時需提高警惕,對所購電動自行車的品牌等信息及時與隨車合格證進行核實,如有不符,切勿購買。實行明碼標價,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廣大經營者要嚴格遵守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做好明碼標價公示,禁止出現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否則發現一起依法嚴肅查處一起。
四、某百貨超市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電子計價秤案
2022年6月28日,橋林分局執法人員在某百貨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正在使用的1臺電子計價秤無強制檢定標志,且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的強制檢定證書。經查,當事人開店時采購了上述電子計價秤,品牌CAMRY,規格型號ACS-30,日常用于貿易結算,稱重水果蔬菜,屬于《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中的非自動衡器。當事人自開店時購進上述電子計價秤后,未按照規定申請強制檢定一直使用至案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橋林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上繳國庫。
計量器具的檢定是保證量值準確和一致的重要措施。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定期檢定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橋林分局將持續加大對計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和市場秩序。
五、某百貨超市銷售無標簽散裝食品案
2022年7月15日,橋林分局對轄區內某百貨超市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一袋散裝花生敞口放置,盛裝的容器、外包裝上均未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花生的合格證明,橋林分局依法當場對當事人處以警告處罰,責令對其銷售的散裝食品按規定粘貼食品相關信息,索取相關合格證明。2022年7月22日,橋林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未整改。
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處罰。鑒于當事人違法情節輕微,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罰過相當的原則,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處以罰款2000元,上繳國庫。
我國全面推行食品標簽制度,對指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希望廣大食品經營者能夠引以為戒,嚴格履行自身職責,依法經營,橋林分局將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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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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