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禁用“生鮮燈” 最高可罰三萬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第8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要求,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提醒全省廣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在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蔬菜類、水果類、禽蛋類、畜禽肉類、水產類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時,不得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燈具(俗稱“生鮮燈”)誤導消費者。
一、禁止直接使用紅色、藍色、綠色等能明顯改變感官性狀的照明設施對生鮮食用農產品進行照射;
二、禁止通過可變可控光源調節顏色應付檢查,在實際銷售時改變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的行為;
三、禁止通過使用有色燈罩、造成實際反射光線改變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的行為;
四、禁止在正常燈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在燈泡表面涂抹顏色等,造成實際光照效果不合規的行為;
五、禁止將紅色、藍色、綠色等違規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速凍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產品展示柜等內置燈帶光源,也應當符合上述照明規定,不得出現違反《辦法》的行為。
按照《辦法》,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的,將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撥打12315、12345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
(來源:江蘇省市場監管局)

相關熱詞搜索:
[責任編輯:吳森林]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