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明確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異議工作有關事項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異議工作有關事項,旨在規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異議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通知指出,對不合格檢驗結果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依法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其上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復檢申請的,委托復檢申請人住所地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認可檢驗結論。對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逾期提出復檢申請,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五種情形,不予受理。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受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對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復檢機構出具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通知明確,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及判定依據等事項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提出異議處理申請。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被抽樣單位應當在抽樣完成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檢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樣品真實性、檢驗及判定依據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檢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視為無異議。針對抽樣及樣品真實性異議、檢驗及判定依據等事項異議,受理部門應分別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0個、3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通知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和異議處理期間,不得停止履行法定義務,應當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產生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文/《中國醫藥報》記者 陳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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