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因為蜂蜜產品添加違法蜂膠 索10倍賠償
2013年11月29日,眼見元旦將要到來,家住鄭州市惠濟區的李青打算去朋友家一起過。得知小區樓下的某商家有賣保健產品,李青毫不猶豫地買了兩盒價值2000余元的蜂神片,準備當作禮物送給朋友。孰料,朋友在服用該蜂神片兩周后,身體略顯不適,去醫院就醫后得知是服用的蜂神片中含有違法添加物蜂膠所致。
2014年1月3日,李青向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惠濟區分局投遞了舉報信,舉報該商家的蜂神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隨后,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了該商家所賣的蜂神片違法添加蜂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回復,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商家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接到回復后,李青認為該商家公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品,給自己及朋友的身心帶來了傷害,便找到該商家協商索賠事宜,但雙方最終達不成統一意見,李青遂向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該商家返還貨款2000余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被告承擔所購貨物10倍賠償款。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假的個人仍然是《食品安全法》保護的對象,進一步激勵普通公民通過消費者維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領域的制假、售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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