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凱:食品安全考驗黨的執政能力

    2014-11-21 10:28:25 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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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風險交流 以共識促共治

      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訂最突出的特點體現在總則部分,比如明確了企業的第一責任,明確了食品安全屬地化管理,將食品安全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掛鉤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其明確提出了社會共治的理念,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和積極意義。

      

     

      食品上接環境下接健康,鏈條長、涉及面廣,這也決定了食品安全絕不能靠幾個食品監管部門包打天下。食品安全領域技術性強,無論監管、研究還是做報道都有一定的門檻,但每一個人都是食品的消費者,這決定了食品安全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加之公民意識覺醒,要求獲得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因此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是大勢所趨、必由之路。

      實現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首先需要凝聚共識。何謂“共識”?習近平同志將它形象地比喻為“最大公約數”。他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指出:“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

      然而,在食品安全領域,共識還沒有完全實現。比如,在“食品安全該怎么管”這個最基本的命題上,各利益相關方沒有形成共識。由于食品安全輿論環境惡化,監管部門承受了巨大的壓力,食品安全甚至已經上升到考驗黨的執政能力的高度。在這樣的重壓之下,監管部門擺出“三個最嚴”的姿態。然而,食品安全有其內在規律,社會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不可能迅速改觀,食品安全問題更不會消失。只要再次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監管部門只能把緊繃的弦繃得更緊,進入“沒有最嚴、只有更嚴”的死循環。

      食品安全是有成本的,不斷加強監管是公眾的要求,但監管的投入是消費者買單,不合理的監管帶來的成本也是由消費者買單,而處于末端的消費者卻又普遍不愿接受食品漲價。于是,監管部門、生產企業、消費者都不開心。

      甚至立法者內部也未形成真正的共識,最直接的體現就是有關風險交流的內容一退再退。最初專家學者主張風險交流單列一章,由于對風險交流的理解不一致,這項動議未獲得支持。盡管如此,在各方努力下修訂草案送審稿依然明確給出了風險交流的定義,明確要建立風險交流制度,可最終公開征求意見的修訂草案已找不到風險交流的字眼。

      風險交流未能寫入食品安全法是令人遺憾的,因為它是全球通行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框架中的重要一環,與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相輔相成,但卻是我國當前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最短板。盡管風險交流的字眼可能不會出現在食品安全法,但風險交流的內容無處不在。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可以看到大量風險交流的內容,只是這些內容以單向傳播為主。比如草案第10條要求行業協會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第11條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上述條款或許反映出,風險交流強調的對話和雙向溝通未能得到有效體現。

      風險交流的另一個重要原則是重視過程交流,而目前食品安全法更多的是強調結果信息的公布。忽視過程交流的后果就是政府的事后溝通往往會讓相關各方帶著逆反情緒,難以有效達成共識。因此過程交流實際上是將矛盾前置,將摩擦消弭在決策之前,而非決策之后。只有讓各方的訴求在同一個平臺上得到公開表達和回應,通過彼此說服、權衡利弊,才能最終找到對各方最有利的選項。

      排斥各利益相關方的深入參與,無論政府的專斷還是專家決策,都不能體現“最大公約數”,這樣的決策也得不到最廣泛的支持。正如習近平同志說的:“我們要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

      社會共治,就是要讓各利益相關方都明白各自的角色,向著共同的愿景奮斗。但這個共同的愿景必須建立在共識的基礎之上,而眼下最迫切的任務就是通過廣泛、深入地交換意見和看法,促使生產者、監管者、消費者等利益相關方在食品安全如何管、食品安全走向何方等基本問題上達成最大的共識,以共識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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