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降低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入罪門檻
代某經營代氏海鮮綜合門市,對外銷售魷魚、毛肚、黃喉等水發食品。2013年9月12日,邛崍市公安局民警接到舉報后,對其位于邛崍市臨邛鎮金色時代廣場菜市場的門店進行檢查時,現場查獲代某用于添加至水發毛肚、魷魚等食品之中進行保鮮的工業用氫氧化鈉6.5公斤、工業用過氧化氫(雙氧水)10公斤,以及添加了工業用氫氧化鈉后加工完成用于對外銷售的魷魚12.8公斤、毛肚24.6公斤等水發食品。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檢測:查獲的水發魷魚、毛肚PH值超過國家標準,系不合格產品。
邛崍市法院審理認為,代某在水發食品中添加雙氧水等有毒有害物質,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昨日發布會上,成都中院刑二庭副庭長徐爾旻介紹,這起案件中,查獲的水發食品還沒有銷售出去,按照以前的法律規定,要對此類行為定罪量刑,除了考慮生產加工的行為外,還要綜合考慮是否銷售出去,是否造成了社會危害等綜合因素,犯罪情節較輕的,往往通過行政處罰進行懲戒。“徐爾旻介紹,”現在只要有相關行為,就會依法判處刑罰,而且會并處較高的罰金,通過加大刑罰處罰力度,來打擊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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