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將對食品安全實行三級監管
辦法要求,對一級監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兩年專項檢查不少于一次,每四年全項目檢查不少于一次。對二級監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年度專項檢查不少于一次,每兩年全項目檢查不少于一次。對從事《北京市食品分類監管目錄》涉及的中等以上風險食品的,同時信用分級評定為一級失信的生產經營者,將實施三級監管手段。每年度專項檢查不少于一次,全項目檢查不少于一次。
針對已經售出的、有證據證明已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不合格食品,辦法明確要求,市食藥監管部門應統一在市食藥監局網站發布相關信息,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經營、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信息發布3日后,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未采取相應措施的,必須立即責令其停止經營,并依法進行公示,對召回食品實施監督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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