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請勿“放養”
“事后救火”的執法方式亟需改變。“毒草莓”事件起于市民食用草莓后,出現腹瀉等癥狀,才有了此次執法部門的抽檢。這種“事前不防火,事后忙救火”的執法方式,在歷次食品安全事故中頻頻見到。事后處罰,一來是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戒,二來是想以儆效尤,起到警示作用。但目前看來,想杜絕食品安全事故,光寄希望于這種“警示作用”,顯然并不靠譜。
監管、執法部門是食品安全的“守夜人”,對于問題食品,應該從日常監管做起,把執法做在事前而非事后,類似的抽檢可以再早些、再多些、再有力些。一句話,在老百姓吃到這些食品前,監管、執法部門就應該發現問題。
食品安全,不可“放養”?,F在,市民餐桌上的農產品,絕大部分都已經告別“散養散種”,而是大棚種植、溫室養殖、批量供應,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執法部門的監管難度,也讓農產品質量更加可控。在這種情況下,食品安全的執法監管,更加沒有理由“放養”。
對于監管漏失,應有相應的處罰和問責機制。在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有不少專家學者提出,“違法成本過低”是導致食品安全違法事件頻發的重要因素。誠如此言,我們也應該看到,如果沒有處罰和問責機制的制約,監管漏失同樣存在“成本過低”的風險。
除了事前監管,事前指導也很重要。據媒體報道,臺州“毒草莓”事件,可能與農藥使用不規范有關——涉事的11戶農戶,超過一半是“新手”,他們按照種西瓜的套路給草莓打農藥,又想著提前上市,爭取個好行情。
若果真如此,類似的“誤犯”悲劇如何杜絕?筆者認為,農業部門可以考慮從源頭進行農藥使用規范化指導,特別是對新入行的規?;N植戶,要進行分門別類的技術指導,防止類似的“無心之過”導致悲劇的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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