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食品安全法深度剖析與總結
建立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
1. 在食品生產環節,增設原料采購、儲存以及食品檢驗等關鍵事項的控制要求;
2. 在食品流通環節,增設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制度;
3. 在餐飲服務環節,增設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原料控制義務;
4. 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細化生產經營者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增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5. 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將現行分段監管體制修改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管的相對集中的體制.
強化網絡食品交易相關主體的責任
1. 實名登記和許可證審查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許可證;
2. 連帶責任
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應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規范保健食品產業
1. 規范保健食品原料
可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的物質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的目錄,由專門部門制定并公布;
2. 備案和注冊相結合
除對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進行備案管理外,其他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
對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1. 備案和檢驗義務
增設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配方備案和出廠逐批檢驗等義務;
2. 企業責任
相比一次修訂案規定“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二次修訂案將生產主體限制在“同一企業”內。
增設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
1. 食品標識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在食品標簽上予以明示;
2. 處罰嚴厲
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最高將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甚至吊銷許可證。
繼續加強處罰力度
1. 連帶責任
對明知從事違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 處罰幅度加大
相比一次修訂案,二次修訂案對食品中添加劑、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在貨值金額一萬以上的罰款由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增加至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3. 設立最低賠償限額
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懲罰性賠償,在規定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的送審稿和兩次修訂案體現了政府要建立“最嚴格食品安全體制”的決心,對當前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如網購食品、保健食品,嬰幼兒奶粉、以及轉基因食品等問題都一一做出回應。我們也將持續關注,定期通報《食品安全法》的最新修訂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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