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擬要求嬰兒配方食品和乳粉業者建立追溯追蹤系統
2015年4月1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457號公告,預告制定“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與市售包裝乳粉及調制乳粉產品業者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45日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公告事項如下: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旨揭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的食品業者如下:
(一)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賣業者。
(二)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制乳粉產品的制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賣業者。
四、有關本公告事項三食品業者的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5年12月3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三千萬元者,自2016年7月1日實施。
(二) 第一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12月31日實施。
(三) 第二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依“衛生福利部”2014年10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號公告,辦有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2月5日實施。
(四) 第二款的輸入業者:依“衛生福利部”2014年10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號公告,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2月5日實施。
(五) 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販賣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2月31日實施。
五、本公告事項四的食品業者,其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定保存的紀錄,應于原材料進貨及產品出貨后三個工作天內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信息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的數據,其實施日期如下:
(一) 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5年12月3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三千萬元者,自2016年7月1日實施。
(二) 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12月31日實施。
(三) 販賣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2月31日實施。
六、本公告事項四的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2015年5月3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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