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變法” 重典治理“吃禍”
買個包子吃,卻吃下不少“超標鋁”;明明食品袋上寫著生產日期,不想買到了“早產兒”;去知名快餐店吃漢堡,不料里面含有“回鍋重做”的過期肉……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不少人已經到了時刻擔心“吃出禍患”的地步。為了解決食品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最高立法機關去年啟動了《食品安全法》的修法程序。
24日下午,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的法律亮點多多,下面,記者為您詳細盤點。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聲音:
如何才能實現食品及食用農產品的全程追溯?實行批次管理是一個有效的解決辦法。批次管理是發達國家對包括食品在內的各類產品進行質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我們理應加以借鑒。
——王明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添加劑不許可不得生產
法律規定: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聲音:
我國的食品添加劑高度發達,現在有2400多種,多數是化學合成品,雖然一再強調按標準添加,但實踐中亂用、濫用現象十分突出,在監管上幾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傳食品添加劑功能積極的方面和作用,但對其負面作用卻無人宣傳,老百姓根本不知情。
——宋心仿(全國人大代表)
只要有危險食品就得召回
法律規定:
食品生產者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食藥監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聲音:
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和銷毀的時候,相關監管部門必須到現場去監督銷毀。因為既然是召回的食品還要進行無害化處理,應該是比較嚴重的事,這個必須去現場監督。
——王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劇毒、高毒農藥有禁區
法律規定:
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聲音:
既然不能完全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能不能同樣采用標注的方式?一方面老百姓有知情權,另一方面對它的銷售有影響,迫使加快科技進步,盡早淘汰劇毒、高毒的農藥。
——楊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批發市場須抽查農產品
法律規定: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或者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運輸等過程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聲音:
市場準入關,一定要把住。香港的蔬菜是內地供應過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我們內地的蔬菜不安全,同樣一個產地,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產地反而不安全呢?差就差在檢測上。供港的蔬菜在產地是要進行檢測的,到香港進入批發市場之前也要檢測,不合格產品,不退回就地銷毀。
——劉振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網上賣食品必須“實名制”
法律規定: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聲音:
對新出現的網絡食品安全問題,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產者是第一責任人,但是作為網絡消費者不知道生產經營者是誰,而且也很難追。所以,這個首責應該是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因為你接受了商家這個項目,你就要對這個項目質量負責。
——陳世春(全國人大代表)
保健品不得宣稱能當藥吃
法律規定: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聲音:
名義上保健品不得宣稱治療功能,但是實際上都隱含著治療。大多數保健品都添加藥品。保健品實際上損害的都是低收入階層的利益。有調研表明,領退休金的群體最容易上保健品的當。
——信春鷹(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嬰兒乳粉配方必須注冊
法律規定: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聲音:
目前我國嬰兒乳粉的配方過多過濫,這種現實要求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因此贊成對嬰兒乳粉配方實行注冊管理。在改革深化過程中有些許可必須要下放、有些許可必須聚焦。
——買買提明·牙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舉報食品違法將受保護
法律規定:
縣級以上政府的食藥、質監等部門應公布本部門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予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聲音:
食品安全需要社會共治,因此接受社會投訴、舉報并及時查處,是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重要方式。但現實中,投訴無門、舉報不糾的現象還是存在的,很多消費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認倒霉,這也助長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劉政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監管不到位責任人將“被辭職”
法律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食藥、衛生、質監、農業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蔓延;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會影響……
聲音:
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了最嚴格的各方的法律責任制度,而且對生產經營企業有了最嚴厲的處罰制度,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官員和監督部門也實行了最嚴肅的問責,對一些檢驗檢測部門也實行了最嚴厲的追責制度。
——陳澤民(全國人大代表)(記者 張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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