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給了電影院禁外帶食品的權力?
在電影院售票給觀眾時,雙方并沒有約定進電影院不能自帶食品,因而從法律上講,電影院拒絕觀眾自帶食品,為其單方面的意愿表達,屬于“霸王條款”。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餐飲行業“包廂設置最低消費、禁帶酒水”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如發現,有權對其進行起訴。依此為標準和參照,電影院“謝絕外帶食品”的做法,應該同樣為法律所不容。
電影院如此做的目的,當然不是為了“食品安全的需要”,而是強制消費自售食品而獲取高額利潤。如果說禁帶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干擾別人,那么何以自售的又能帶進去呢?
問題是,在倡導消費保護和維權的當下,這些本應成為歷史的“霸王條款”,何以依然橫行無忌?
論其因,一方面在于法律未能進行明確的界定,尤其是司法解釋沒有完全涉及。如同餐飲行業“包廂設置最低消費、禁帶酒水”一樣,成為行業潛規則已然多年,然而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卻姍姍來遲;即便出臺了某個領域的司法解釋,卻因為沒有更廣泛的內容涵蓋和參照原則,使得電影院禁帶食品之類的行為,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公眾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還缺乏關鍵的支撐依據。
另一方面,無論是行政處罰,民事賠償都存在缺陷,沒有常態化的監管措施和有效的維權通道,導致維權的成本過高而讓消費者大多選擇放棄。正是基于此,以影院為代表的企業一方才有恃無恐,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也毫不在乎。
這種狀況并不鮮見,甚至成為一種普遍性現象,以至于尾大不掉難以根治。套用民間一句話,不是違法者的勢力太過強大,而是監管者太過弱小。“霸王條款”多年久治不絕,既是對法治水平的現實檢驗,也是對治理能力的真實測試,這說明我們的公共管理和市場規范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要讓霸王條款消失,消費者權利得到尊重與保護,商業道德并不靠譜。提高消費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固然重要,但增加違法行為的成本,以此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更是法治建設的題中之義。目前在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上都明顯偏軟,消費者面對“禁帶食品入內”的霸王條款后,要么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尋求支援,雖然在協調下可能讓對方讓步,然而一番折騰也會讓人心力憔悴,因此,迫切需要通過法律確定更為明確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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