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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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溯源食品 應有市場“打賞”

    2015-11-09 13:05:26 來源: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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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出臺已經滿月,本次新法中提及的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可謂其中一大亮點。從目前的報道來看,已有成都、武漢、杭州等地相繼出臺了地方性標準,打響“舌尖保衛戰”。

      從內容來看,新食品安全追溯機制除了最原始的手工記錄方式外,國家還大力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筆者認為,從現階段來看,針對零售的農產品進行全程追溯,尚存技術難題。但從長遠來看,將形成市場的優勝劣汰。與此同時,監管的執法力度依然不能放。

      對象 天然食品為主 銷售渠道復雜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的界定,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不過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藥品)除外。顯然,其中很大的一塊是未經人力制造和加工的“純天然食品”,如蔬菜水果和糧食肉蛋等。

      與工廠化制造的食品,如罐頭、餅干,一般包裝上均標有廠家名稱、認證標識,追溯較為方便相比,“廣而散”的蔬菜、肉類、雞蛋等餐桌食物有著更復雜的銷售渠道質量和安全性也難免參差不齊。所以,新食品追溯機制的確立,將著重針對此類商品。

      難點

      追溯成本偏高 難以面面俱到

      從過往經驗來看,我們實際上已經建立了安全追溯體系,比如生豬肉銷售需要事先經過生豬檢疫,并蓋章放行。但事實上,目前豬肉中的安全隱患還是層出不窮,可見綜合防范的還是任重道遠。所以,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作為一套事前標識的監督控制體系,成本很高,不可能一蹴而就。

      比起整頭的豬牛等,對農民散賣的果蔬雞蛋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就更為困難。這些食材數量多,單個價值低,大多散裝成批銷售,通常將以批次為單位進行食品檢查和追溯標識。但與單個密封包裝的食品不同,這就難免以次充好、優劣混裝的問題。對偶然性的食物銷售者,更是很難令其履行此類義務,若要執行,食品流通成本和執法成本都將大大提高。

      手段 鼓勵追溯機制 確立競爭優勢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與其說是一個要全面深入貫徹的強制性體系,不如講是一個導向性的分層體系。

      能追溯當然是好的,政府當然應該大加提倡,比如對可有效建立追溯機制的食品供應商、特別是能通過電子條形碼、二維碼等便捷可查詢的體系建立追溯機制的食品供應商更多的政策鼓勵,并最終在市場上以價格體現其價值,通過市場分層機制來倒逼食品生產者之間的重組。

      從市場競爭結構上而言,讓追溯機制經得起考驗的食品供應商獲得更大的競爭優勢,不僅是對愿意投入更多的良心商家的市場化獎賞,同時也能推動力量單薄、無力負擔追溯機制建設的食品供應商在市場驅動下逐步通過聯合、兼并、收購等增強實力,從而進一步擴大滿足可追溯要求的供應商的規模。

      監管 執法力度增強 維護安全防線

      盡管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索取賠償機制,并實現“千元保底”。但一般來說,食品畢竟不是大宗商品,除了造成重大人身傷害的情形,消費者很少會愿意付出太大精力與商家交涉。而追溯制度方面的缺陷還不見得屬于消費者可以索賠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形。為了更大程度上保衛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專業而有力的公權部門,監督執法力度不可松懈。

      對于已建立安全追溯體系的食品供應商和銷售商,要在事中事后彌補追溯制度可能的不足。對于尚缺乏建立安全追溯體系的食品供應商,要進一步完善抽查和倒查機制。而在安全追溯中弄虛作假的,也必須受到嚴懲。

      目前,新《食品安全法》尚未就與追溯體系相關的違法事項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下一步還需要國務院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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