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顧客稱大潤發售“三無”豬蹄 吃后拉肚子索賠遇阻

東北網1月21日訊 近日,市民夏先生向記者反映,他和愛人在大慶讓胡路大潤發超市買到了沒有生產日期的雨潤五香豬蹄,索賠遇到阻礙。
1月19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采訪。
顧客:吃了豬蹄肚子疼
夏先生告訴記者:“我和愛人1月3日在大潤發超市西賓店買了兩個雨潤牌五香豬蹄和一些其它食品,1月6日,我愛人吃了一個豬蹄后拉肚子了,第二天注意到另一袋豬蹄的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我就找到超市,負責人找來了柜臺組長聯系廠家,廠家說一賠十,可我不能接受。”
夏先生表示,豬蹄來自雨潤哈爾濱工廠,超市負責人告訴他自己與廠家協商,但他覺得超市有責任監督售賣的商品,賣出去的豬蹄沒有生產日期,超市也有責任。
超市:未必是超市賣的
對于夏先生的說法,大潤發超市西賓店的梁經理也有自己的看法。
“顧客來找我們超市的時候,我們查驗了他的購物小票,商品買了幾天了,我們也沒法確認是不是超市賣的。他向我們反映這個問題后,我去檢查過這個產品,全都有生產日期。如果說其它豬蹄也沒有生產日期,那么我們可以調查,但不可能任何人拿著小票來都給他賠償。即使不是在我們超市買的,消費者還可以去找雨潤的品牌商。”
廠家:未必沒有保質期
記者通過夏先生提供的電話,聯系生產廠家的工作人員。
“夏先生只能確定手中第二袋豬蹄沒有生產日期,并不能保證吃的那袋也沒有生產日期,所以廠家不能賠償夏先生。如果能確認吃掉的那袋豬蹄也沒有生產日期,廠家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來進行賠償,也就是按照豬蹄價格的十倍賠錢。”
1月19日下午,在工商部門的協調下,三方進行了協商。
夏先生告訴記者:“大潤發西賓店負責人在協商過程中不承認豬蹄是在他們超市買的,認為我有‘調包’嫌疑。我必須要維護我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大潤發的態度讓我不能接受。”
針對夏先生遇到的情況,記者咨詢了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嵐。
秦律師告訴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買到沒有生產日期的食品,應該得到所購買商品價格十倍的賠償,如果期間出現了醫藥費、誤工費用,超市或廠家方面也應該承擔。夏先生既可以向生產者索要賠償,也可以向經營者大潤發超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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