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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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3人獲刑6個月

    2016-08-26 09:59:22 來源: 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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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醛次硫酸氫鈉是國務院公布的禁用食品添加劑之一,然而,長清區的趙某某、安某某、董某某卻在未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等有關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將含有甲醛次硫酸氫鈉的腐竹銷售給市民。

      據了解,2013年12月,趙某某在槐蔭區一家批發市場開起了副食商店,在經營過程中,趙某某在未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等有關證明文件,未確保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在不明商販處購進腐竹10包,每包重900克。隨后,趙某某又將腐竹銷售給董某某,董某某又銷售給安某某,總價160元。后來安某某將其中4包腐竹售出。

      說起腐竹的來歷,趙某某稱,2014年冬天,他從一個開車到匡山市場送貨的男子處購進的腐竹,共10包,當時沒有三證,他對象說那人下回給捎來。之后,他開貨車去長清送貨,把腐竹都賣給了糧油店老板。他知道銷售東西應當有產品質量證明等材料,在他營業證辦下來大約半年左右,食品有關部門、市場上的管理人員都給他們說過,還發給他們一些告知書。

      2014年七、八月份,在長清區開糧油店的董某某花150塊錢買了趙某某的兩捆腐竹,一共10包。2014年11月份時,董某某又來到長清區另外一家糧油商店,按照每包16元的價格賣給了女老板安某某。董某某稱,當時安某某沒有向他索要合格證等證明。他店里貼的工商營業執照是2014年春天貼上的,食品質量承諾制度是2014年10月份食藥監所讓貼上的。

      安某某交代,糧油店的進貨平時由她負責,2015年元旦前后,長清的董某某來送貨,她購進10包腐竹,每包一斤八兩,進價16元,隨后按照18元/包銷售,賣了4包多。進貨的時候,她并沒有向董某某索要任何證明。

      長清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安某某、董某某、趙某某作為長期從事食品銷售的人員,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義務,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不同額度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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