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宣稱“不添加” 食品安全可追溯

    2016-10-21 11:06:06 來源: 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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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昨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草案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不得在食品標簽、說明書、廣告上宣稱“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樣。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效期為五年 要建立安全追溯體系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許可有效期為五年。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記錄和保存進貨查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不安全食品須召回 召回實施分級管理

      在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方面,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關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開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實施分級管理。其中,一級召回規定: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

      標簽說明書、廣告、轉基因食品須顯著標示 不得宣稱“不添加”等

      使用轉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產的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顯著標示。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不得在食品標簽、說明書、廣告上宣稱“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樣。對于國家尚未批準的轉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標注“非轉基因”字樣等。

      保健食品只能標注注冊證書批準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載體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

      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名稱、標簽應當真實規范、科學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易辨,如實標注原料的具體來源,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語言,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廣告不得進行含量和功能宣傳。

      草案還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現后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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